卷六百四十四 刑法部十

太平御覽
卷六百四十四.刑法部十

《易·蒙卦》曰:利用刑人, 用說桎梏。
又《噬嗑》曰:初九, 屨校滅趾, 無咎。校者, 以木絞者也, 即械也。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《傳》曰:郤犨與長魚矯爭田, 執而梏之, , 械也。與其父母妻子同一轅。系之本轅。
又曰:宋華弱、樂轡少相狎, 長相優, 又相謗也。, 調戲也。子蕩怒, 以弓梏華弱于朝。子蕩, 樂轡也。張弓以貫其頸, 若械之在手, 故曰梏。平公見之, 曰:「司武而梏於朝, 難以勝矣。」司武, 司馬也。言其懦弱, 不足以勝敵也。
《說文》曰:梏, 手械, 所以告天;桎, 足械, 所以質地也。
《史記》曰:桓公乃佯為召管仲, 欲甘心焉, 實欲用之。鮑叔牙迎授管仲, 及堂阜而脫之桎梏。
《漢書》曰: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。應劭曰:智略令各有當。盜但頌系者, 言見寬容, 但處曹吏舍, 不入監牢盜著也。恐亡, 故著械, 不謂盜竊乃械也。
謝沈《後漢書》曰:赤眉入長安, 時式侯恭以弟盆子為赤眉所尊, 故自系。赤眉至, 更始奔走, 式侯從獄中參械出街中。具獄門中。
《魏略》曰:賈逵為丞相主簿。王欲征吳, 逵諫之, 王怒, 付獄。獄吏以逵主簿, 不即著械, 逵曰:「促我械。王且疑我在近職求緩于卿, 將遣來察。」著械適訖而果遣視之。
《江表記》曰:孫策得太史慈, 即敕破械, 使沐浴, 賜衣巾并設酒食。
《魏志》曰:田豫為汝南太守。先是, 郡人侯音反, 前太守收其黨五百余人, 皆當死。豫悉見慰喻, 破械遣之。諸囚叩頭愿效, 即相報語, 群賊解散。
《吳志》曰:陳表傾意待士, 皆樂為用命。時有盜官物者, 疑無難士施明。明壯悍, 收考極毒, 雖死不伏。廷尉以聞, 權以表使自以意求其情實。表便破械沐浴, 易其衣服, 厚設酒食, 欲以誘之, 明乃首服。
《晉書》曰:范廣為堂邑令丞。劉榮坐事當死, 郡以付縣。榮即縣人, 家有老母, 至節, 廣輒暫還榮, 亦如期而返。縣堂為野火所及, 榮脫械救火。事畢, 還自著械。
又曰:并州刺史司馬騰執諸胡于山東, 賣充軍實, 將詣冀州。兩胡一枷, 石勒亦在中。
《載記》曰:符丕敗, 徐義為慕容永所獲, 械埋其足, 將煞之。義誦《觀世音經》, 至夜, 土開械脫, 出于重禁之中, 若有人脫之者。遂奔。
《後魏書》曰:孝文太和初, 時法官及州郡縣多為重枷, 復以縋石懸于囚頸, 傷肉至骨, 勒以誣服, 吏以為能。帝聞而傷之, 乃制:非大逆有明證而不疑辭者, 不得大枷。
又曰:宋翻為河南令, 縣舊有大枷, 時人號曰弓方結切尾青。及翻為縣主, 吏請焚之, 翻曰:「且置南墻下, 以待豪猾。」未幾, 有內監楊小駒詣縣請事, 辭色不遜, 翻命取尾青以鎮之, 小駒既免, 入訴于宣武。宣武大怒, 敕河南尹推之, 翻具自陳伏。詔曰:「卿固違朝法, 豈不欲作威以買名?」翻對曰:「造具亦非臣。所以留者, 非敢施于百姓, 欲待凶暴之徒如駒者耳。」由是威振京師。
《三國典略》曰:東魏中尉宋游道限外授故選狀詞, 渤海王怒而禁之。獄掾欲為之脫枷, 游道不肯, 曰:「此王命所著, 不可輒脫。」王聞而宥之。
《北齊書》曰:庫狄遷封武章郡王, 其子士文為貝州刺史, 性孤直, 其子啖啖官廚餅, 枷於獄累日, 杖之二百, 步送還京。
蕭子顯《齊書》曰:戴僧靜, 會稽永興人也。少有膽力, 便弓馬, 於都載錦, 為歐陽式所得, 系兗州獄。太祖遣薛淵餉僧靜酒食, 以刀子置魚腸中。僧靜與吏飲, , 以刀刻械, 手自折鎖, 發屋而出, 歸太祖。
《後周書》曰:柳慶為雍州別駕, 廣陵王元欣魏之懿親, 其甥孟氏屢為凶橫。或有告其盜牛, 慶捕推得實, 趣令就禁。孟氏殊無懼容, 乃謂慶曰:「今若加以桎梏, 后復何以脫之?」欣亦遣使辯其無罪, 孟氏由此益驕。慶於是大集僚吏, 盛言孟氏依倚權戚侵虐之狀, 言畢, 便令笞煞之。此后貴戚斂手, 不敢侵暴。
《唐書》曰:酷吏來俊臣所作大枷凡有十號, 一曰定百脈, 二曰喘不得, 三曰突地吼, 四曰著即臣, 五曰失魂膽, 六曰實同反, 七曰反是實, 八曰死豬愁, 九曰求即死, 十曰求破家。又令寢處糞穢, 備諸苦毒, 自非身死, 終不得出。
《山海經》曰:貳負之臣曰危, 與貳負煞窫窳, 帝乃梏之疏屬之山, 桎其右足, , 械也。反縛兩手與髮, 系之山上。郭璞注曰:漢宣帝使人作上郡, 發盤石石室, 得一人, 徒役被發, 反縛, 械一足。以問群臣, 莫能知。劉子政案此對之, 帝大驚, 於是時人爭學《山海經》也。
又曰:大荒之中, 有宋山者, 有木生山上, 名楓木, 蚩尤所棄桎梏。
《異苑》曰:新野庾紹之少字道遐與南陽宋協中表之親。桓玄時, 庾為湘東太守, 病亡。協以義熙中晨起, 服茱萸酒。一小兒通云, 庾湘東須臾便至, 兩腳著械, 脫之而坐。
《孟子》曰:盡其道而死者, 正命也。桎梏死者, 非正命也。
《呂氏春秋》曰:齊有善相狗者, 其鄰畜之數年, 不取鼠, 以告相者。曰:「此良狗也, 志在獐豕鹿, 不在鼠也。欲其鼠, 則桎之。」其鄰桎其後足, 則狗取鼠矣。
《賈誼書》曰:紂作梏數千, 睨諸侯之不諂己者而桎梏之。文王桎梏, 囚于羑里, 七年而後得免。及武王克殷, 既定, 令殷之民連梏而流之於河。民輸梏者, 以手撒之, 弗敢敗之, 跪入之水, 不敢投也。昔者文王擁此, 故思愛文王, 猶敬其梏, 況其法教乎?
《風俗通》曰:延嘉中, 京師長者皆著木屐, 婦人始嫁, 至作漆畫五彩為系。謹案:黨事始發, 傳詣黃門北寺, 臨時惶恐, 不能信天任命, 多有逃亡不就栲者, 九族拘系。及所過歷, 長少婦女皆被桎梏, 應木屐之象矣。
又曰:械, 戒也, 所以警戒, 使為善也。桎, 實也, 言其下垂至地, 然後吐情首實。
《語林》曰:嵇中散夜彈琴, 忽有一鬼著械來, 嘆其手快, 曰:「君一弦不調。」中散與琴, 調之, 聲更清婉。問姓名, 不對, 疑是蔡伯喈。伯喈將亡, 亦被桎梏。

音拱
《周禮·秋官上》曰:掌囚, 掌守盜賊。凡囚者, 上罪梏拲而桎, 王之同族拲, 有爵者桎, 以待弊罪。拲者, 兩手共入一木, 王同姓及命上已上, 雖有上罪, 或拲或桎而己。弊, 猶斷也。
《晉令》曰:死罪二械加拲手。
《趙書》曰:后石率精騎五千襲劭續。一戰, 生擒續於青丘, 鉗頸拲手, 於襄國青陽城門頓頭稱囚。

《說文》曰:鋃鐺, 鎖也。
《漢書·食貨志》曰:王莽為貨, 有誹詛者, 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。
又《王莽傳》曰:民犯錢, 伍人相坐, 沒官為奴婢, 其檻車兒女步, 以鐵鎖銀鎖其頸, 傳至鍾官, 奴以千萬數。
華嶠《後漢書》曰:崔鈞為西河太守, 與袁紹起兵, 董卓收鈞父烈, 下之郿獄, 銀鐺。卓誅, 烈得歸長安也。
王隱《晉書》曰:石勒鎖荀晞頸以為司馬而反煞之。
《南史》曰:丹徒縣令沈巑之以清廉抵罪, 巑之, 吳興武康人, 性疏直, 在縣自以清廉, 不事左右, 浸潤日至, 遂鎖系尚方。嘆曰:「一見天子足矣。」上召問曰:「復欲何陳?」答曰:「臣坐清所以獲罪。」上曰:「清復何以獲罪?」曰:「尾馛承奉要人。」上曰:「要人為誰?」巑之以手扶四面, 指曰:「此赤衣諸賢皆是。若臣得更鳴, 必令清譽日至。」巑之雖危言, 上亦不責。后知其無罪, 重除丹徒令。
又曰:褚玠除山陰令, 縣人張次的、王休達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奸, 全丁大戶類多隱沒。玠鎖次的等, 具狀啟臺。宣帝手敕慰勞, 并遣使助玠搜括, 所出軍人八百餘戶。
《三國典略》曰:梁湘東王以鮑泉圍湘州久不陷, 使平南將軍王僧辯代為都督, 數泉十罪。舍人羅重歡帥□□三百與僧辯俱發, 先令通泉曰:「羅舍人被令送王竟陵來。」泉愕然, 顧左右曰:「得王竟陵助我, 賊不足平。」俄而重懽先入, 僧辯繼之。泉方拂席而坐, 僧辯曰:「鮑郎, 卿有罪, 今旨令我鎖卿, 勿以故意相待。」羅重歡宣令, 即鎖之於床側。泉舉止自若, 謂重歡曰:「稽緩王師, 甘授其罪, 但恐后人更思鮑泉之憤耳。」僧辯意甚不平, 泉乃為啟自申, 并謝淹遲之罪。湘東怒解, 遂釋之。
宋躬《孝子傳》曰:繆斐字文雅, 東海蘭陵人。父忽得患, 醫藥不給。斐晝夜叩頭, 不寢不食, 氣息將盡。至三更中, 忽有二神引鎖而至, 求罷椿:「尊府君昔經見侵, 故有怒報。君至孝所感, 昨為天曹所攝, 鎖銀鐺。」斐驚視, 父己差。父云:「吾病, 恒見二人見持, 向來忽不見。」斐乃具說。父曰:「吾曾過五子胥廟, 引二神象置地, 當此是也。」
劉欣期《交州記》曰:居風山去郡四里, 夷人從太守斐庠求市此山, 雲出金。既不許, 尋有一嫗行田, 見金牛出食, 斫得鼻鎖長丈餘。后人往往見牛夜出, 其色光耀數十里。

《說文》曰:鉗, 鐵有所劫束也。鈦脛鉗也。鈦音遞。
《史記》曰:衛青, 平陽人。其父為吏, 與給事平陽侯家妾通, 生青, 為侯家人。少時歸其父, 使牧羊。先母之子皆奴畜之, 不以為兄弟。青嘗至眾居室, 有一鉗徒相青曰:「貴人也, 官至封侯。」青嘆曰:「人奴。得無笞罵即足矣, 安得封侯?」
《晉令》曰:徒著鉗者, 刑竟錄輸所送獄官。
《晉律》曰:鉗重二斤, 翹長一尺五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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