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百四十一 刑法部七

太平御覽
卷六百四十一.刑法部七

贓貨
《書·呂刑》曰:獄貨非寶, 惟府辜功, 報以庶尤, 授獄非家寶也。惟聚罪之事, 其報則以眾人見罪也。永畏惟罰。
《尚書大傳》曰:獄貨非可乏也, 然後寶之者, 未能行其法者也。貪人之寶, 授人之財, 未有不授命以矯其上者也。親下以欺上者, 未有能成其功者也。
又曰:太公之羑里見文王。散宜生遂之犬戎氏取美馬, 駁身朱鬛雞目, 之西海濱取白狐, 青翰, 之於氏取怪獸, 之有參氏取美女之江淮之浦取大貝如車渠, 陳於紂庭。紂曰:「非子罪也, 崇侯也。」遂遣西伯伐崇。
《傳》曰: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, 刑侯, 楚臣公巫臣子也。雍子亦楚人也。久而無成。士景伯如楚, 土景伯, 晉理官。叔魚攝理。韓宣子命斷舊獄, 罪在雍子, 雍子納其女於叔魚, 叔魚蔽罪於邢侯。, 斷也。己具《決獄》門。
《左傳·昭二十三》曰:叔孫婼如晉, 晉人執之。范獻子求貨於叔孫, 使請棺繕。以求冠為辟。取其冠法而與之兩冠, 曰:「盡矣。」既送作冠摸法, 又進二冠以與之, 偽若不解其意也。為叔孫故, 申豐以貨如晉。欲行貨免叔孫也。叔孫曰:「見我, 吾告汝所行貨。」見而不出。留申豐不使得出, 不欲以貨免。
又《昭二十八》曰:梗陽人有獄, 魏戊不能斷, 以獄上。上魏子。其大宗賂以女樂, 訟者之大宗。魏子將授之。魏戊謂閻沒、女寬二人, 魏子之屬大夫。曰:「主以不賄聞於諸侯, 若授梗陽人, 賄莫甚焉。吾子必諫。」皆許諾。退朝, 待於庭, 饋入, 召。比置, 三嘆。既食, 使坐。魏子曰:「吾聞諸伯叔, 諺曰:『當食忘憂。』吾子置食之間三嘆, 何也?」同辭而對曰:「或賜二小人酒, 不飲食。饋之始至, 恐其不足, 是以嘆;中置, 自咎曰:『豈將軍食之而有不足?』是以再嘆;及饋之畢, 愿以小人之腹為君子之心, 屬厭而己。」獻子辭梗陽人。
《孔叢子》曰:子思言荀燮於衛君曰:「其才可將五百乘。」衛君曰:「吾知其才可將, 然萜嘗為吏, 賦於民而食人二雞子, 故弗用也。」子思曰:「聖人官人, 如大匠之用木, 取所長, 棄其短。君以二卵棄干城之將乎?」
《漢書》曰:薛宣為馮翊太守, 池陽令舉廉吏獄掾王立, 府未及召, 聞立授囚家錢。宣責讓縣, 縣案驗獄掾, 乃其妻獨授系者錢萬六千, 授之再宿, 立實不知, 慚恐自煞。宣聞之, 移書池陽曰:「縣所舉獄掾王立, 家私授賕而立不知, 煞身以自明, 誠廉士, 甚可閔惜。其以府決曹掾書立之柩, 以顯其魂。」
又曰:王溫舒為右輔, 行中尉。歲餘, 會宛軍發, 發斃蕙大宛也。詔徵豪吏。溫舒匿其吏華成, 及人有變告溫舒授員騎錢, 他奸利事, 罪至族, 自煞。其時兩弟及婚家亦各自坐他罪而族。光祿勛徐自為曰:「悲夫, 古者有三族, 而王溫舒罪至同時而五族乎?」溫舒與弟同三族, 而兩妻家各一, 故作五也。溫舒死, 家累千金。
謝承《後漢書》曰:種暠為益州刺史, 時永昌太守鑄黃金為文蛇, 以獻梁冀。暠糾發逮捕, 馳傳上言, 而三府畏懦, 不敢案之。冀由是銜怒於暠。
華嶠《後漢書》曰:曹暠靈帝時賂中官, 及輸西園錢一億萬, 故位至太尉。
袁山松《後漢書》曰:皇甫嵩字義貞, 定安朝那人。善用兵, 飲食必先將士, 然後乃安。兵曹有授賂者, 嵩曰:「公素廉, 必資乏也。」乃出錢賜之。吏慚而自煞。由是眾皆樂為致死。
范曄《後漢書》曰:歐陽歙字正思, 樂安千乘人。為大司徒, 坐在汝南贓罪萬餘, 發覺下獄。諸生守闕為歙求哀者千餘人, 至有髡剃者。子年十七, 聞獄當斷, 馳之京, 行到河內獲嘉縣, 自系上書, 求代歙死。書奏, 而歙己死獄中。
又曰:李應遷河南尹, 時宛陵大姓羊元群罷北海郡, 贓罪狼籍, 郡舍溷軒有奇巧, 乃載之以歸。應表欲治其罪, 元群行賂宦豎, 應反坐輸作左校。
又曰:蔡衍字孟喜, 汝南項人也。遷冀州刺史, 劾河間相曹鼎贓罪千萬。鼎者, 中常侍騰之弟也。騰使大將軍梁冀為書請之, 衍不答。鼎竟坐輸作左校。
《後魏書》曰:鄭義為兗州, 性貪吝, 政以賄成。有餉羊, 西門授入, 東門賣之。
又曰:崔光韶遷廷尉卿, 時秘書監祖瑩以贓罪被堇, 光欲置之重法。太尉陽城王徽, 吏部尚書李神雋皆為瑩求寬, 光韶正色曰:「朝賢執事, 於舜之功未聞有一, 如何反為罪人言乎?」
《北史》曰:后魏就德于營州反, 使尚書盧同往討之, 敗而還。屬侍中穆紹與元順侍坐, 因論之。同先有近宅與紹, 紹頗欲為言。順勃然曰:「盧同終將無罪。」太后曰:「何得如侍中之言?」順曰:「同好宅與要勢侍中, 豈有罪也?」紹慚, 不敢復言。
《唐書》曰:太宗即位, 務止奸忒。風聞諸曹案典多不授賂, 乃遣左右試以財物遺之有司。門下令吏授饋絹一匹, 太宗怒, 將煞之。斐矩進諫曰:「此人授賂, 誠合重誅。但陛下試之, 即行極法, 所謂陷其入罪, 恐非導德齊禮之義也。」太宗納之。
又曰:開元十年, 武強令斐景仙犯乞取贓積絹五千匹, 事發, 景仙逃走。吏捕得之, 玄宗怒, 命集眾決煞。大理卿李朝隱奏曰:「斐景仙緣是乞贓, 犯不至死。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屬締構, 首豫元勛, 載初年中家陷非罪, 凡有兄弟皆被誅夷, 惟景仙獨存。今見承嫡。據贓未當死坐, 有犯猶入議條。十代宥賢, 功多宜錄。一門絕祀, 情或可哀。」詔不許。朝隱復奏曰:「有斷自天, 處之極法。生煞之柄, 人主合專;輕重有條, 臣下當守。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匹, 便抵死刑;乞取者因乞為贓數千匹, 止當流坐。今以乞取得罪處斬刑, 后枉法當科欲何罪?臣所以為國惜法, 期守律文。」詔令減死一等, 杖一百, 流于嶺南。
又曰:牛僧孺為御史。長慶元年, 宿州刺史李直臣坐贓當死。直臣賂中貴人為之伸理, 僧孺堅執不回。穆宗面喻之曰:「直臣事雖失, 此人有經度才, 可委之邊任, 朕欲貸其法。」僧孺對曰:「凡人之才, 止于持祿取容耳。帝王立法, 束縛奸雄, 正為才多者。祿山、朱泚以才過人濁亂天下, 況直臣小才, 又何屈法哉?」
又曰:山南東道節度使柳公綽自京赴鎮, 行部過鄧縣。縣吏二人犯法在獄, 一人納賄, 一吏舞文。縣令以公綽持法, 犯贓丈必不免。及過款公綽, 斷曰:「贓吏犯法, 法在;奸吏壞法, 法亡。」遂煞舞文。未下車而襄漢大治。
又曰:李石用金部員外郎韓益判度支, 案益坐贓系臺, 石奏曰:「臣以李益曉錢穀, 錄用之, 不謂貪猥如此。」帝曰:「宰相但知人則用, 有過則懲。卿所用人, 且不掩其惡, 可謂至公。」
《三輔決錄》曰:馬融為南郡太守。二府以融在郡貪濁, 授主記掾歧肅錢四十萬, 融子強又授吏白向錢六十萬、布三百匹, 以肅為孝廉、向為主簿。又坐失大將軍梁冀, 竟髡徙朔, 方自刺不死, 得赦還, 拜議郎。
《鍾離意別傳》曰:顯宗以意為尚書。時交趾太守坐贓千金, 徵還, 付法。以資物簿入大司農, 詔班賜群臣。意得珠璣, 悉以委地, 不拜賜。帝怪而問其故, 對曰:「臣聞孔子忍渴於盜泉之水, 曾參回車於聖母之閭, 惡其名也。此贓穢之寶, 誠不敢拜授。」帝嗟嘆曰:「清乎尚書之言!」乃更以庫錢三十萬賜意。

《書·舜典》曰:流共工于幽州, 放驩兜于崇山, 竄三苗于三危, 殛鯀于羽山。四罪而天下咸服。
又《湯誓》曰:有夏多罪, 天命殛之。殛, 誅也。
又《泰誓》曰:予克授, 非予武。惟朕文考無罪, 授克予, 非朕文考有罪, 惟予小子無良。
《韓詩外傳》曰:齊景公之時, 民有得罪於景公者。景公大怒, 縛置之殿下, 召左右支解之。晏子左手持頭, 右手磨刀, 仰面而問曰:「古者明王每支解人, 不審從何支始也?」景公離席曰:「縱之, 罪在寡人。」
《禮》曰: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, 曾子吊之曰:「吾聞之, 朋友喪明則哭。」曾子哭。子夏亦哭, 曰:「天乎, 予之無罪也。」曾子怒, 曰:「商!」汝何無罪?吾與汝事夫子於洙泗之間, 退而老於西河之上, 使西河之民疑汝於夫子, 爾罪一也;喪爾親, 使民未有聞焉, 爾罪二也;喪爾子而喪爾明, 爾罪三也。汝何無罪與?「子夏投其杖而拜之曰:」吾過矣, 吾過矣。「
《傳》曰:秦伯素服郊次, 向師而哭曰:「孤違蹇叔, 以辱二三子, 孤之罪也。不替孟明, 孤之過也。」
又曰:潞子嬰兒之夫人, 晉景公娣也。酆舒為政而煞之, 又傷潞子之目。晉侯將伐之, 大夫皆曰:「不可。酆舒有三雋才。」, 絕異。言有藝勝人者三也。伯宗曰:「必伐之。路有五罪:不祀, 一也;嗜酒, 二也;棄仲章而奪黎氏地, 三也;仲章, 狄賢人。黎氏, 黎侯也。虐我伯姬, 四也;傷其君目, 五也。怙其才而不以茂德, 滋益罪也。」
又曰:衛獻公使祝宗告亡, 且告無罪。告宗廟也。定姜曰:「有罪若何告無罪?舍大臣而與小臣謀, 一罪也;先君有冢卿, 以為師保而蔑之, 二罪也;余以巾櫛事侍先君, 而暴妾使余, 三罪也。告亡而己, 無告無罪。」
又曰:吳公子札自衛過晉, 將宿於戚, 聞鐘聲焉。曰:「異哉, 吾聞之, 『辯而不德, 必加於戮矣。』夫子獲罪於君, 是以在此, 懼猶不足, 而又何樂?」
又曰:鄭公孫黑將作亂, 子產使吏數之曰:「伯有之亂, 以大國之事, 而未爾討也。爾有亂心無厭, 國不汝堪。專伐伯有, 而罪一也;昆弟爭室, 而罪二也;董隧之盟, 汝矯君位, 而罪三也。有死罪三, 何以堪之?」
又曰:陳侯之弟招煞太子偃師, 罪在招也。楚人執陳行人于徵師煞之, 罪不在行人也。
《論語·公冶長》曰:子謂公冶長可撇蘙。雖在縲紲之中, 非其罪也。以其兄之子妻之。
又《堯曰》曰:朕躬有罪, 尾馛萬方。萬方有罪, 罪在朕躬。
《孝經》曰:五刑之屬三千, 而罪莫大於不孝。
《家語》曰:孔子曰:「大罪有五, 而煞人為下。逆天地者罪及五世, 誣文武者罪及四世, 逆人倫者罪及三世, 誣鬼神者罪及二世, 手煞人者罪止其身。」
又曰:孔子曰:「大夫之罪在五刑之域者, 聞有譴發, , 讓也。發, 始發露也。則白冠牦纓, 盤水加劍, 造于闕而自請罪, 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。其有大罪者, 聞命則北面再拜, 跪而自裁, 君不使人捽引而刑煞之也。大夫自取之耳。吾遇子有禮矣。」
《史記》曰:范雎盛帷帳, 侍者甚眾, 須賈。賈頓首言死罪, 曰:「賈不意君能致於青雲之上, 惟君死生之。」范雎曰:「汝罪有幾?」曰:「擢賈之發, 以續賈之罪, 尚未足也。」
《漢書》曰:惠帝二年制曰:「今法有誹謗炎茉之罪, 是使眾臣不敢盡情, 而上無由聞過失也。將何以來遠方賢良?其除之。」
又曰:南越反, 上復欲使楊業將, 為其伐前勞, 以書敕責之:「將軍非有斬將搴旗之實也, 焉足以驕太哉?前破番禺, 捕降者以為虜, 掘死人以為獲, 是一過也;建德、呂嘉建德, 他孫也。呂嘉, 他相也。逆罪不容於天, 將軍擁精兵不窮追, 超然以東越為援, 是二過也;士卒暴露連歲, 朕為朝會不置酒, 將軍不審其勛勞, 而造佞巧請乘傳行塞, 因用歸家, 懷銀黃, 垂三組, 夸鄉里, 三過也;失期內顧, 以道惡為解, 失尊之序, 是四過也。」
《後漢書》曰:荊州刺史趙凱誣奏楊旋實非身破賊, 而妄有其功, 遂檻車徵旋, 防禁嚴密, 無由自訟。乃噬粉出血, 書衣為章, 具陳破賊形勢, 及言凱所誣狀, 潛令親屬詣闕通。詔書原旋拜議郎, 凱反授誣人之罪。
《宋書》曰:孔琳之為御史中丞, 明憲直法, 無所屈撓。奏尚書令徐羨之虧違憲典。時羨之領揚州刺史, 琳之弟璩之為中從事, 羨之使璩之解釋琳之, 使寢其事。琳之不許曰:「我觸忤宰相, 正當罪止一身。汝必不應從坐, 何須勤勤耶?」自是百尞震肅, 莫敢犯禁。
《北史》曰:賀若弼有罪, 在禁所, 詠詩自若。上數之曰:「人有性善行惡者。公之為惡乃與行俱, 有三太猛:嫉妒心太猛, 自是非人心太猛, 無上心太猛。昔在周朝, 己教他兒子反, 此心終不能改。」
《唐書》曰:高祖詔曰:「朕自起義晉陽, 遂登皇極, 經綸天下, 實仗群才。尚書令秦王、尚書右仆射寂, 或契合元謀, 或同心運始, 并蹈義輕生, 捐技撼節, 艱辛備履, 金石不移。論此忠勤, 禮宜優異, 官爵之榮, 抑惟舊典, 勛賢之義, 宜有別恩, 其罪非叛逆, 可聽恕一死。」
《說苑》曰:辠禹出, 見罪人, 下車問而泣。左右曰:「王何為痛之至於此?」禹曰:「堯舜之民, 皆以堯舜之心為心。今寡人為君, 百姓各以其心為心, 是以痛之也。」
《風俗通》曰:字為自辛, 令其辛苦憂之也。秦皇以為字似皇, 改為罪。
《語林》曰:王子敬疾篤, 兄弟勸令首罪。答曰:「無所應首, 惟遣郗家女以為恨。」

《雜五行書》曰:皋陶以壬辰日死, 不扣坷罪人成罪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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