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百五十一 刑法部十七

太平御覽
卷六百五十一.刑法部十七

 

除名
何法盛《晉中興書》曰:胡毋崇為永康令, 多授貨賂, 政治苛暴, 詔都街頓輩筳百, 除名為民。
《隋書》曰:賀若敦被除名, 每出怨言。晉公護徵還, 令自煞。臨刑, 呼子弼, 謂曰:「吾欲必平江南, 然此心不果, 汝當成之。吾以舌死, 汝不可不思。」引錐刺弼舌出血, 誡以慎口。
又曰:賀若弼坐免官, 弼怨望愈甚。后數年, 下弼獄。上謂之曰:「我以高颎、楊素為宰相, 汝唱言云此二人惟堪啗奮鼴, 是何意也?」弼曰:「颎, 臣之故人;素, 臣之舅子。臣并知其為人, 誠有此語。」公卿奏弼怨望, 罪當死, 上惜其功, 於是除名為民。
又曰:高颎得罪, 除名為民。颎初為仆射, 其母誡之曰:「汝富貴己極, 但有一斫頭耳, 爾其慎之。」颎由是常恐禍變。及此, 颎歡然無恨色, 以為得免於禍。
又曰:權武為潭州總管, 晚生子, 與親客宴集。酒酣, 遂擅赦所部內獄囚。武帝以南越邊遠, 治從其俗, 務適便宜, 不依律令, 而每言當今法急, 官不可為。上令有司案其事, 皆驗。上大怒, 命斬之。武於獄中上書, 言其父為武元皇帝戰死於馬前, 以此求哀。由是除名為民。
《晉律》曰:吏犯不孝, 謀煞其國王侯伯子男, 官長誣偷授財枉法及掠人和賣誘藏亡奴婢, 雖遇赦, 皆除名為民。
又曰:除名, 比三歲刑。
又曰:其當除名, 而所取飲食之用之物, 非以為財利者, 應罰金四兩以下, 勿除名。
晉潘岳《閑居賦敘》曰:今天子諒闇之際, 領太傅主簿府誅, 除名為民, 俄而復官。

免官
《後漢書》曰:梁松遷太仆, 數為私書請托郡縣。二年發覺, 免官, 遂懷怨望。四年冬, 乃懸飛書誹謗, 下獄免。
《宋書》曰:庾登之為司徒長史, 南東海太守府公彭城王義康專覽政事, 不欲自下厝意, 而登之性剛, 每陳己志。義康不悅, 出為吳郡太守, 以贓貨免官。
又曰:謝靈運在會稽, 亦多徒眾, 驚動縣邑。太守孟顗因靈運橫恣, 表其異志。靈運馳詣闕, 上表自陳本末。文帝知其見誣, 不罪也, 以為臨川內史。在郡游放, 不異永嘉。為有司遣使隨州從事鄭望生收靈運, 興兵叛逸, 遂有逆志, 為詩曰:「韓亡子房奮, 秦帝魯連恥。本自江海人, 忠義感君子。」追討禽之送廷尉, 廷尉論上斬刑, 上愛其才, 欲免官而己。彭城王義康堅執, 謂不宜恕, 詔以謝玄勛參微管, 宜宥及后詞, 降死, 徙廣州。
《晉律》曰:免官比三歲刑, 其無貞官而應免者, 正刑召還也。
又曰:有罪應免官, 而有文武加官者, 皆免所居職官。
又曰:其犯免官之罪, 不得減也。
又曰:其當免官者先上。免官, 謂不聽應收治者也。

收贖
《書》曰:金作贖刑。
又曰:墨辟疑赦, 其罰百鍰。六百兩曰鍰。鍰, 黃鐵也。劓辟疑赦, 其罰惟倍。倍百為二百也。剕辟疑赦, 其罰倍差。倍差謂俗之文半為五百鍰。宮辟疑赦, 其罰六百鍰。大辟疑赦, 其罰千鍰。
《國語》曰:桓公問:「齊國寡甲兵, 為之若何?」, 鎧。兵, 弓矢之屬。管仲對曰:「輕過而移諸甲兵, , 之也。謂輕其過, 使以甲兵贖罪。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, 重罪, 死罪。犀, 犀皮, 可為甲。戟, 戰戟也。秘長二又六尺。輕罪贖以鞼劬位切盾一戟, 輕罪, 劓刖之屬。鞼盾, 綴革有文加續。小罪謫以金分。」小罪, 不入五刑者。以金贖分兩之差, 今之罪金是也。《書》曰:金作贖刑也。
《家語》曰:魯國之政法, 贖人臣妾於諸侯者, 皆取金于府。子貢贖之而辭不取。孔子聞之曰:「賜失之矣。夫聖人舉事, 可以移風易俗, 而教導可以施於百姓, 非獨適身之行也。今魯國富者寡, 貧者多, 贖人授之益金則為不廉, 則何以相贖乎?自今己后, 魯人不復贖人法于諸侯矣。」
《漢書》曰:文帝常行中渭橋, 有一人聞蹕, 匿橋下。久, 以為蹕過, 走出, 乘與馬驚。廷尉張釋之奏犯蹕, 當罰金。帝怒曰:「賴吾馬和柔, 他馬己傷敗我, 廷尉乃罰金耶?」
又曰:張敞上書, 論死刑以下出粟贖罪, 以給軍用。蕭望之以為, 父兄囚執, 子弟將不顧死亡之患, 敗亂之行, 以赴財利求救, 一人得生, 十人以喪, 且富者得生, 貧者獨死, 刑法不一也。
又曰:貢禹上言:孝文皇帝時, 貴廉潔, 賤貪行。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, 皆禁錮不得為吏, 無贖罪之法, 故令行禁止, 海內大化。武帝始臨天下, 尊賢用士, 開地廣境, 日見功大, 遂縱嗜欲, 乃行一時之變, 使犯法者贖罪, 入穀者補吏, 是以官亂民貧, 盜賊并起。
又曰:衛青為太中大夫, 元光六年拜為車騎將軍, 擊匈奴, 出上谷。公孫敖出代郡, 李廣出雁門。敖亡七千騎, 廣為虜所得, 得脫歸, 皆當斬, 贖為庶人。
又曰:趙食其, 祋祤人也。, 丁外切。栩, 許羽切。為右將軍, 從大將軍出定襄, 迷失道當斬, 贖為庶人。
又曰:博望侯拯喂、郎中令李廣俱出右北平異道, 匈奴左貢王將數萬騎圍廣。廣與戰二日, 騫至, 匈奴引兵出。騫坐行留當斬, 贖為庶人。
又曰:右衛將軍蘇建亡軍, 獨身脫還, 贖為庶人。
《後漢書》曰:孝明時詔:「亡命自殊死以下贖, 死罪縑四十匹;左趾至髡鉗城旦舂, 十匹;完城旦舂至司寇五匹。犯罪未發覺, 詔書到日自告者, 半入贖。」
《晉書》曰:王弘有政績, 后為河南尹, 苛碎。坐桎梏罪人, 以泥墨涂面, 置深坑中, 餓不與食, 又擅縱五歲刑以下二十人, 為有司所劾。帝以弘累有政績, 聽以贖罪論。
又曰:烈王無忌, 閔王承之子也。承為荊州刺史王廙所害。江州刺史褚裒當之鎮, 無忌譏觿陽尹桓莖勮餞於版橋。時王廙子丹陽丞耆之在坐, 無忌志欲復讎, 拔刀將手刃之, 裒、景命左右救捍, 獲免。御史中丞車灌奏無忌欲專煞人, 付廷尉科罪。成帝詔曰:「王當以體國為大, 豈可尋繹由來, 以亂朝憲?主者其申明法令, 自今己往, 有犯必誅。」於是聽以贖論。
《齊書》曰:到捴, 永明元年為御史中丞。車駕幸丹陽郡, 宴飲, 捴恃舊, 酒后狎侮同列, 謂庾杲之蠢爾蠻荊, 其俗鄙。復謂虞悰曰斷發文身, 其風陋。王晏既貴, 雅步從容, 又問曰:「王散騎復可故爾?」晏先為國常侍, 轉員外散騎郎, 此二職清華所不為, 故以此嘲之。王敬則執榠查, 以刀子削之, 又曰:「此非元微頭, 何事自吃之?」為左丞庾杲之所糾, 以贖論。
《唐書》曰:后魏起自北方, 屬晉室之亂, 部落漸盛。其主乃峻刑法, 每以軍令從事。人乘寬政, 多以違令得罪, 死者以萬計, 於是國中騷然, 其後, 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。
《會稽典錄》曰:楊矯為右丞, 詣南宮取急案條閤舊事, 於復道中逢太常羊柔不避車, 又下矯糾奏柔以為知丞郎應行威儀有序, 九列外官而公干犯, 請廷尉治柔罪。詔勿治, 以三月俸贖罪。
《晉律》曰:其年老小篤癃病及女徒, 皆收贖。
又曰:諸應收贖者, 皆月入中絹一匹, 老小女人半之。
又曰:贖死, 金二斤也。
又曰:失贖罪囚, 罰金四兩也。
又曰:以金罰相代者, 率金一兩以當罰十也。

禁錮
《傳》曰:楚共王即位, 將為陽橋之役, 使屈巫聘于齊, 且告師期。巫臣盡室以行。遂奔晉, 晉人使為邢大夫。子反請以重幣錮之, 禁錮勿令仕。王曰:「其自為謀也, 則過矣;其為吾先君謀也, 則忠。忠, 社稷之固也, 所蓋多矣。, 覆也。且彼若能利國家, 雖重幣, 晉將可乎?言不許。若尾嫳於晉, 晉將棄之, 何勞錮焉?」
又曰:會于商任, 錮欒氏也。禁錮欒盈, 使諸侯不得授之。二十二年, 會于沙隨, 復錮欒氏也。晉知欒盈在齊, 故復錮也。
《後漢書》曰:河內張成善說風角, 推占當赦, 遂教子煞人。李應為河南尹, 督促收捕, 既而逢宥獲免。應愈懷憤疾, 竟案煞之。初, 成以方艱嗷通宦官, 帝亦頗訊其占。成弟子牢循因上書誣告應等養太學游士, 交結諸郡生徒, 更相驅馳, 共為部黨, 誹訕朝廷, 疑亂風俗。於是天子震怒, 班下郡國, 逮捕黨人, 布告天下, 使同忿疾, 遂收執應等。其辭所連及陳實之徒二百餘人, 或有逃遁不獲, 皆懸金購募。使者四出, 相望於道。明年, 尚書霍谞、城門校尉竇武并表為請, 帝意稍解, 乃皆赦歸田里, 禁錮終身, 而黨人之名猶書王府。熹平五年, 永昌太守曹鸞上書大訟黨人, 言甚方切。帝省奏大怒, 即詔司隸益州檻車收鸞, 送槐里獄, 掠煞之。於是又詔州郡, 更考黨卻逝生故吏父子兄弟, 其在位者, 免官禁錮, 爰及五屬。謂斬缞、齊缞、大功、小功、緦麻也。
又:韓棱初為郡功曹, 太守葛興中風, 病不能聽政, 棱陰代興視事, 出入二年, 令無違者。興子嘗發教欲署吏, 棱拒執不從, 因令怨者章之。章謂令上章告言之。事下案驗, 吏以棱掩興病, 專典郡職, 遂致禁錮。顯宗知其忠, 後詔特原之。
又曰:弟五倫上疏云:「三輔論議者, 至云以貴戚廢錮當復, 以貴戚浣濯之, 猶解酲當以酒也。病酒曰醒。诐險趨勢之徒, 誠不可親近。」
《齊書》曰:王宴弟詡, 位少府卿。敕未登黃門郎, 不得畜女伎。詡與射聲校尉陰玄知坐畜伎免官, 禁錮十年。敕特原。
《典略》曰:馬騁在東觀十六年, 以為久費精思, 非養生之道, 擅去離署, 免官, 禁六年。
崔鴻《前燕錄》曰:遼東內史宋該舉侍郎韓偏為孝廉, 慕容俊令曰:「夫孝廉者, 道德沉敏, 貢之王庭, 偏往助叛徒迷固之罪。及王威臨討, 憑城丑詈, 此則勃之甚, 奈何舉之?該下吏可正四歲刑, 行財祈進, 虧亂王典, 可免官, 禁錮終身。」
《晉令》曰:犯免官, 禁錮三年。
《鄭玄別傳》曰:玄病篤, 與益恩書曰:「吾預黨禁錮十四年也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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