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百四十七 刑法部十三

太平御覽
卷六百四十七.刑法部十三

《釋名》曰:煞, 竄也。埋之使不復見也。
《周禮·秋官上》曰:掌戮掌斬煞賊, 諜而搏之。斬以鐵鉞, 若今要斬也。煞以刃刀, 若今棄市也。諜為奸寇, 反聞者斬之, 小者煞之。凡史其親者焚之, 煞王之親者辜之。焚之燒也。《易》曰:焚如死如棄。如辜之言枯也, 謂磔之也。凡史人者, 踣諸市, 肆之三日。刑盜于市。, 僵尸也。肆猶陳也。
又司刑職曰:煞罪五百。鄭玄曰:然, 死刑。
《尚書大傳》曰:武王煞紂而繼公子祿父, 使管叔、康叔監祿父。武王死, 成王幼, 周公盛養成王, 使召公奭為傅。周公身居位, 聽天下為政。管叔疑周公, 流言於國曰:「公將不利王。」奄君薄姑謂祿父曰:「武王己死矣, 成王幼, 周公見疑矣, 此世之時也, 請舉事。」言周弱, 旦不和, 欲代之而復政也。然後祿父三監叛, 周公以成王之命煞祿父。
《禮》曰:邾婁定公時, 有煞其父者, 有司以告。公瞿然失席曰:「是寡人之罪也。寡人嘗學斷斯獄矣。臣殺君, 凡在官者煞無赦。子殺父, 凡在官者煞無赦。言諸臣子孫無尊卑, 皆得煞之, 其罪無赦也。煞其人, 壞其室, 洿其宮而潴焉。明其大逆, 不欲人復之也。蓋君逾月而後舉爵。自貶損也。
又《王制》曰:析言破律, 亂名改作, 執左道以亂政者煞;析言破律, 巧賣法令也。亂名改作, 謂變易官與物之名, 更作法度也。左道若巫蠱及俗禁也。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煞;淫聲, 鄭衛之聲。異服, 若聚鷸冠瓊弁。奇技奇器, 若公輸般請以會胂也。行偽而堅, 言偽而辯, 學非而博, 順非而澤以疑眾煞, 皆謂虛華捷給無誠也。假於鬼神, 時日卜筮以疑眾煞;今時持喪葬染蓋嫁娶卜數文書, 使民倍禮違制者也。此四誅者, 不以聽。
《左傳·襄六年》曰:齊子尾害閭丘嬰, 欲煞之, 使帥師以伐陽州。我問師故。魯以師往問齊何故伐我。子尾史閭丘嬰以說于我師。
又《昭四年》曰:楚子謂成虎若敖之餘也, 遂煞之。書曰:楚煞其大夫成虎, 懷寵也。
又《昭四年》曰:楚子伏甲而饗蔡侯於申, , 執而煞之, 刑其士七十人。
《論語·顏淵》曰:「如煞無道以就有道, 何如?」子曰:「子為政, 焉用煞, 子欲善而民善矣。」
《史記》曰:二世使使煞公子將閭, 將閭曰:「朝廷之禮, 吾未嘗敢不從賓圓蘙;廊廟之位, 吾未嘗敢失節也。」仰天而大呼天者三, 昆弟皆流涕, 自煞。
又曰:二世又遣使者之陽周, 令蒙恬曰:「君之過多矣, 而卿弟毅有大罪, 法及內史。」蒙恬喟然太息曰:「我何罪於天, 無過而死?」良久, 徐曰:「恬罪固當死矣。起臨洮塹萬餘里, 此其中不能無斷地脈, 此乃恬之罪也。」吞藥自煞。
又曰:秦昭王賜白起劍, 令自煞。武安君曰:「我固當死矣。長平之戰, 趙卒降者數十萬人, 我詐而坑之, 是以死。」乃引劍自煞。秦人憐之, 鄉邑皆祭祀。
華嶠《後漢書》曰:梁冀聞崔琦才, 請與交, 冀行多不軌, 琦數誡之, 不能授。琦以言不從, 失意, 為《白鵠賦》。冀知興己, 大怒, 幽之室谷, 數月得出, 后竟煞之。
范曄《後漢書》曰:陳蕃上疏欲急誅侯覽等, 太后不納。朝廷聞者, 莫不震怒。蕃因與竇武謀殺之。及事泄, 曹節等矯詔誅武等。蕃時年七十餘, 聞難作, 將官屬諸生八十餘人, 并拔刀入丞相門, 攘臂呼曰:「大將軍忠以衛國, 黃門反逆, 何云竇氏不道耶?」王甫時出與蕃相迕, 讓蕃曰:「先帝新棄天下, 山陵未成。竇武何功?兄弟父子一門三侯, 又多取掖庭宮人作樂飲宴, 旬月之間, 貲財億計。大臣若此, 是為道耶?公為棟梁, 枉撓阿黨, 復焉求賊?」遂令收蕃。蕃拔劍叱甫, 甫兵不敢近, 及益人圍之數十里。遂執蕃, 送黃門北寺獄。黃門從官騶蹋蹴蕃曰:「死老魅, 復能損我曹員數, 奪我曹廩假否?」即害之。
《吳志》曰:人詐告樓玄謗訕政事, 華覈上疏乞玄自新。孫皓疾玄名聲, 復徙玄及子男據付交阯將張弈, 使以戰自效, 陰別敕弈令煞之。據到交阯病死, 玄一身隨弈討賊, 持刃步見弈輒拜, 弈不忍煞玄。會弈暴疾卒, 玄殯僉阝奕, 於器中見敕書, 還自煞也。
王隱《晉書》曰:周處字子隱, 陽羨人。姑為中書省事。時女子李忩斍父北叛時, 煞父。處奏曰, 斍父以偷生破家以邀福。子圉告歸, 懷嬴結舌, 斍無人子之道, 證父攘羊, 傷化污俗, 宜在投卑, 以彰凶逆。平刑市朝, 不足塞責。奏可, 煞忩。
《唐書》曰:宰相宋申錫為鄭注所構, 獄自內起。崔玄亮首率諫官請對, 與文宗往復數百言, 文宗不省其詐, 欲寘申錫於法。玄亮泣曰:「孟軻有言, 眾人皆曰煞之, 未可也;諸大夫皆曰煞之, 未可也;天下皆曰煞之, 然後察之, 方寘於法。今至聖之代, 煞一凡庶, 尚須合於典法, 況無辜煞一宰相乎?臣為陛下惜天下法, 實不為申錫也。」文宗為之感悟, 玄亮由創墅重於朝。
又曰:興平縣人上官興因醉格煞人, 亡竄, 吏執其父下獄。興自首請罪, 以出其父。京兆尹杜悰以其首罪免父有光教義, 請減死配流。王彥威曰:「煞人者死, 百王共守。若許煞人不死, 是教煞人。興雖免父, 不合減死。」
《山海經》曰:共工氏之臣曰相柳氏, 九首, 以食於九山。頭各自食一山之物, 言貪暴難饜也。相柳之所抵, 厥為溪澤。, 觸也。禹煞相柳, 其血脈不可以樹, 乃以為眾帝之臺
《曹操別傳》曰:始袁忠為沛相, 薄待操, 沛國桓劭亦輕之。及在兗州, 陳留邊讓頗笑操。操煞讓, 族其家。忠、劭俱避難交州。操遠使就太守士燮盡族劭。劭得出首, 拜謝於中庭。操謂曰:「跪可解死耶?」遂煞之。
《孟子》曰:孟子謂齊宣王曰:「左右皆曰可煞, 勿聽;諸大夫皆曰可煞, 勿聽;國人皆曰可煞, 然後察之, 見可煞焉, 然後煞之, 故曰國人煞之也。言當貞行大辟之罪。如此而後, 可以為民父母。」
又曰:或問:「勸齊伐燕, 有諸?」曰:「未也。今有煞人者, 或問之曰:人可煞與?則將應之曰:可。彼如曰:孰可以煞之?則將應之曰:為士師則可以煞之。今以燕伐燕, 何為勸之哉?」燕有罪, 王者當誅之, 燕猶齊, 故不可。
《搜神記》曰:漢宣帝之世, 燕代之間有三男, 共取一婦, 生四子。及其將分妻子而不可均, 反致爭訟。廷尉范延壽斷之曰:「此非人類, 當以禽獸處之。禽獸從母不從父也, 請戮三男, 以兒還母。」帝嗟嘆曰:「何必古?若此則可謂當於理而厭人情也。延壽蓋見人事而知用刑矣。」
《太公金匱》曰:煞一人而千人恐者, 煞之;煞二人而萬人動者, 煞之;煞三人而君振者, 煞之。

三族刑
《尚書·泰誓》曰:今商王授弗敬上天, 降災下民, 沉湎冒色, 敢行暴虐, 罪人以族, 官人以世。一人有罪, 刑及父母兄弟妻子, 言淫濫也。
《史記》曰:秦始皇平六國, 制天下, 以古非今者族, 吏見知不舉與同罪。
又曰:陳狶反, 韓信欲謀發兵, 欲以襲呂后、太子。其舍人得罪於信, 告信欲反於呂后, 呂后使武士縛信, 斬之長樂鍾室。信方斬, 嘆曰:「吾悔不用蒯通計, 乃為兒女子所詐。豈非天哉!」遂夷信三族。
《漢書·刑法志》曰:漢興, 尚有夷三族之令。令曰:「當三族者, 先黥劓, 斬左右趾, 笞煞之, 梟其首, 菹其骨肉於市。其誹謗者, 又先斷舌。」故謂之具五刑。彭越、韓信之屬皆授此誅。至高后元年, 乃除三族罪、炎茉令。后新垣平謀逆, 復行三族之誅。
又《五行志》曰:趙人新垣平以望氣得幸, 以土上立渭陽五帝廟, 欲出周鼎。夏四月, 郊見上帝。歲餘, 懼誅, 謀為逆, 發覺腰斬, 夷三族。
《後漢書》曰:少府耿紀、丞相司直韋晃起兵誅曹操, 不克, 夷三族。
又曰:建安五年, 車騎將軍董承、越騎校尉和輯授密詔誅曹操, 事泄。壬午, 曹操煞董承, 夷三族。
《魏志》曰:建安二年, 遣謁者仆射斐茂率關西諸將誅李傕, 夷三族。
又曰:太傅司馬宣王奏免大將軍曹爽。又尚書丁謐、鄧飏、何晏、司隸校尉畢軌、荊州刺史李勝、大司農桓范皆與爽通奸, 夷三族。
《三十國春秋》曰:魏帝謁陵, 曹爽譏卼羲、訓、彥皆從。高祖命授兵, 召公卿於廟堂, 奏皇太后廢爽。丁酉, 斬爽、羲、訓、彥, 夷三族。

雜死刑
《韓子》曰:齊國好厚葬, 布帛盡於衣裘, 林木盡於棺槨。桓公患之, 以告管仲曰:「布帛盡則尾馛為幣, 林木盡則尾馛為守備, 如民之厚葬不休, 奈何?」管仲對曰:「凡民之有為也, 非名之, 則利之。」於是乃下令曰:「棺過度者戮其尸, 罪當喪者。」夫戮尸無名, 罪當喪者無利。無名無利, 民何故為之?
《呂氏春秋》曰:趙簡子沉鸞繳於河曰:「吾嘗好聲色矣, 而鸞繳致之。吾嘗好宮室臺榭矣, 而鸞繳來之。今吾好士六年矣, 而鸞繳未嘗進一人也, 是長吾過而絀吾善也。」
《淮南子》曰:夏桀殷紂生燔人, 辜頡者為炮烙, 鑄金柱。鑄金柱, 然火其下, 以人置上, 人火中而對笑也。

《符子》曰:桀觀炮烙於瑤臺, 謂龍逢曰:「樂乎?」龍逢曰:「樂。」桀曰:「觀刑何無惻怛之心?」龍逢曰:「天下苦之, 而君以為樂。臣, 君之股肱, 何不悅乎?」桀曰:「聽子諫。諫得, 我改之;諫不得, 我刑之。」龍逢曰:「臣觀君冠危石也, 臣觀君履春冰也。未有冠石而不壓, 蹈春冰而不陷。」桀笑曰:「是曰亡則與俱亡, 子知我之亡而不自知乎亡。子就炮烙之刑, 吾觀子。」龍逢歌趨:「造作勞我以生息, 我以炮烙故涉薪, 我樂人不知。」赴火而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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