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百四十二 刑法部八

太平御覽
卷六百四十二.刑法部八

《易·坎卦》曰:上六, 系用徽犍黑, 寘于叢棘, 三歲不得, 凶。險陗之極, 不可升也。嚴法峻整, 難可犯也。宜其囚執置于思過之地。
《書·武成》曰:釋箕子囚, 封比干墓。
又《泰誓》曰:屏棄典刑, 囚奴正士。屏棄常法而不顧, 箕子正諫而以為囚奴。
又《康芫》曰:要囚, 服念五六日, 至幼僧時, 丕蔽要囚。要囚, 謂察其要囚辭以斷獄, 既得其辭服, 應思念五六日, 至於十日, 至于三月, 乃大斷之。言必反覆思念重刑之至也。
《詩·泮水》曰:矯矯虎臣, 在泮獻馘。淑問如皋陶, 在泮獻囚。, 拘也。僖公既伐淮夷, 而反在泮宮, 使武臣獻馘, 又使善聽獄之吏如皋陶者, 獻囚, 言伐有功, 所以任者, 得其人也。
《周禮·秋官上》曰:掌囚, 掌守盜賊凡囚者。凡囚者, 謂非盜賊, 自以他罪拘者也。
《禮·月令》仲夏, 小暑至, 挻重囚, 出輕系。挻猶寬也。重囚寬之, 至秋方決輕, 輕系出而舍之也。
《傳·莊公》曰:乘丘之役, 公以金仆姑射南宮長萬, 公右歂孫生搏之。宋人請之, 宋公靳之, 曰:「始吾敬子。今子魯囚也, 吾不敬子矣。」
又曰:晉襄公縛秦囚, 使萊駒以戈斬之。囚呼, 萊駒失戈, 狼瞫音審。取戈以斬囚, 遂以為右。
又曰:鄭公子歸生授命于楚, 伐宋。宋華元、樂呂御之。戰于大棘, 宋師敗績, 囚華元, 獲樂呂。
又曰:晉侯觀于軍府, 見鍾儀, 問之曰:「南冠而縶者, 誰也?」南冠, 楚冠也。縶, 拘系也。有司對曰:「鄭人所獻楚囚也。」使稅之, 召而吊之, 再拜稽首。問其族, 對曰:「伶人也。」公曰:「能樂乎?」對曰:「先父之職官也。敢有二事?」使與之琴, 操南音。公曰:「君王何如?」對曰:「非小人之所得知也。」固問之, 對曰:「其為太子也, 師保奉之, 以朝于嬰齊, 而夕于側也。嬰子齊, 令丑子重也。側, 司馬子反也。言其尊卿敬志也。不知其他。」公語范文子, 文子曰:「楚囚, 君子也。君盍歸之, 使合晉楚之成?」公從之。
又曰:楚子侵鄭, 鄭皇頡戍之, 出與楚師戰, 敗。穿封戍囚皇頡, 公子圍與之爭之, 公子圍, 共王子靈王也。正於伯州犁。, 典直也。伯州犁曰:「請問於囚。」乃立囚。伯州犁曰:「所爭, 君子也, 其何不知?」上其手曰:「夫子為王子圍, 寡君之貴介弟也。」, 大也。下其手曰:「此子為穿封戍, 方城外之縣尹也。誰獲子?」上下手以道囚意。囚曰:「頡遇王子, 弱焉。」, 敗也, 言為王子所得也。戍怒, 抽戈逐王子圍。
又曰:衛侯如晉, 晉人執而囚之于士弱氏。士弱, 晉主獄大夫也。
又曰:紂囚文王七年, 諸侯皆從之囚。紂於是乎懼而歸。
《史記》曰:孟嘗君入秦, 秦王欲留之。人或說相秦必先齊而後秦, 秦其危矣。於是秦昭王乃囚孟嘗君。
《漢書》曰:雋不疑為京兆尹, 每行縣錄囚徒, 不疑多有所平反。母喜笑, 為飲食, 語言異於他時。或無所出, 母怒, 為之不食。故不疑為吏, 嚴而不殘。
又曰:呂后為皇太后, 乃令永巷囚戚夫人。
又《天文志》曰:有勾圓十五星屬杓, 曰賤人之牢, 牢中星實則囚多, 虛則囚出。
又曰:王章下廷尉獄, 妻子皆系。小女年十二, 起號哭曰:「平常獄上夜, 呼囚數常至九, 今八而止。我君素剛, 先死丈必君。」果死。
又曰:蕭育當系, 乃欲棄官, 按珮刀曰:「蕭育, 杜陵男子, 何詣曹也?」
《東觀漢記》曰:和熹鄧后稱制, 京師旱, 自三月至五月, 太后幸洛陽寺, 省庶獄舉冤。囚徒杜洽不煞人, 自誣, 被掠羸困, 便與見, 畏吏, 不敢白。吏將去, 舉頭若有言。太后察視, 覺之, 即呼還, 問狀, 遂得申列, 即時收令下獄抵罪, 尹左遷。行未還宮, 澍雨大降。
又曰:和帝永元六年七月, 京師旱。幸洛陽寺錄囚徒, 舉冤獄。未還宮而澍雨。
又曰:馬援為郡督郵, 送囚至府。囚有重罪, 援哀而縱之, 亡命北地, 遇赦留。
《後漢書》曰:陸續字智初, 會稽吳人也。太守尹興辟為郡門下掾。是時, 楚王英謀反, 陰天疏下善士。及楚事覺, 顯宗得其錄, 有尹寫墅, 乃征興詣廷尉獄。續與主簿梁弘及掾史五百餘人詣洛陽詔獄, 續母遠至京師, 覘候消息。獄事持急, 無緣與續相聞, 母但作饋食, 付門卒以進之。對食悲泣, 不能自勝。使者怪而問其故。續曰:「母來不得相見, 故但使泣耳。」使者大怒, 以為門吏通傳意氣, 將召案之。續曰:「因食餉羹, 識母所自調和, 故知來耳, 非人告也。母嘗截肉, 未嘗不方, 斷蔥以寸為度, 是以知之。」
《魏志》曰:太祖征劉備, 先遣賈逵至斜谷視形勢, 道逢水衡載囚數十車。逵以運急, 輒載重者一人, 皆放其餘。太祖善之。
《晉書》曰:曹攄為臨淄令, 獄有死囚。歲夕, 攄行獄, 愍之曰:「卿等不幸至此非所, 如何?新歲人情所重, 豈欲暫見家耶?」眾囚皆泣曰:「若得暫歸, 死無翰蘙。」攄悉開獄出之, 克日令還。掾吏固爭, 咸謂不可。攄曰:「此雖小人, 義不見負。自為諸君任之。」至日, 相率而還, 并無違者。一縣嘆服, 號曰聖君。
《北史》曰:后魏元麗拜雍州刺史, 為政嚴酷, 吏人惡之。其妻崔氏誕一男, 麗遂出州獄囚死及徙流案未由臺者, 一時放免。
《宋書》曰:王志累遷宣城內史, 清謹有恩惠。郡人張倪、吳慶爭田, 經年不決。志到官, 父老相謂曰:「王府君有德政, 吾鄉里乃有如此爭。」倪、慶因相攜請罪, 所訟地遂成閑田。后為東陽太守, 郡獄有重囚十餘。冬至日, 悉遣還家, 過節皆反, 惟一人失期。志曰:此自太守事, 主者勿憂。明旦, 果至, 以婦孕。吏人又益嘆服之。
又曰:謝方明為驃騎長史, 理南郡。年終, 江陵縣獄囚事無輕重, 悉放歸家使過正, 三日還到, 罪重者二十餘人, 綱紀己下, 莫不疑懼。時晉陵郡送故主簿弘季咸、徐壽之并隨在西, 固諫, 以為昔人雖有事, 或是記籍棺茉, 且當今人情簿, 不可以古義相許。方明不納, 一時遣之。囚及父兄并驚喜涕泣, 以為就死無恨。至期, 有重罪二人, 其一醉不能歸, 逮二日反。餘一囚十日不來, 五官朱千期請見自討之。方明知為囚事, 使左右謝五官不須入, 囚當自反。囚寮翰墟里, 不能自歸。鄉村責讓, 率領將送意常逃者。遠近嘆服焉。
《北齊書》曰:梁湘東王繹遣世子方諸出鎮郢州, 顏之推常管記室。值侯景陷郢, 之推被執, 頻欲煞之, 賴其行臺郎中王則屢護救免, 囚送建鄴。
《北史》曰:蕭捴入周, 為上州刺史, 為政以禮讓為本。嘗至元日, 獄中囚系悉放歸家, 聽三日然後赴獄。主者爭之, 捴曰:「昔王長、虞延見稱前史, 吾雖寡德, 竊懷景行, 以之獲罪, 彌所甘心。」諸囚荷恩, 并依限而至。吏人稱其惠化。
《陳書》曰:張種以外戚賜無錫嘉興縣秩。嘗於無錫, 見有重囚在獄, 天寒, 呼囚曝日, 遂失之。陳文帝聞之, 笑而不責。
《南史》曰:吉翰遷豫州梁郡諸軍, 時有死罪囚, 典簽意欲活之, 因翰入閤齋呈事, 翰省說語, 令且去, 明可更呈, 典簽不敢復入。呼之乃來, 取昨所呈事。視訖, 謂曰:「卿意當欲宥此囚死命, 昨於齋坐, 見其事, 亦有心活之。但此囚罪重, 不可全貸。既欲加恩, 卿便當代任其罪。」因命左右收典簽, 付獄煞之, 原此囚生命。
《唐書》曰:韋仁壽, 隋大業末為蜀郡法司書佐, 獄無冤囚。其有得罪者, 臨將就戮, 猶西向為仁壽禮佛而死。
又曰:太宗親錄囚徒, 多所原宥。見死罪者, 憫之, 放歸于家, 限至來秋即戮。乃敕天下死囚, 皆放令入京, 并依期而集。於是天下死罪囚三百九十人皆釋禁, 自至朝堂, 不勞督領, 一無逃散。太宗感其奉法, 竟盡赦之。
又曰:高宗遵貞觀故事, 務在恤刑。嘗問大理卿唐臨在獄系囚之數。臨對曰:「見囚五十餘人, 惟二人合死。」上以囚數少, 甚喜。
又曰:呂元應為蘄州刺史, 頗著恩信。嘗歲終閱郡囚, 囚有自告者曰:「某有父母在, 明日元正, 不得相見。」因泣下。元應憫焉, 盡脫其械縱之, 與為期。守吏曰:「賊不可縱。」元應曰:「吾以忠信待之。」及期, 無后到者。由是群盜感義, 相引而去。
韓子曰:溫人入周, 周不內。問之曰:「客耶?」對曰:「主人也。」問其巷而不知也。吏曰:「囚之。」君使人問之曰:「子非周人也, 而自謂非客, 何也?」對曰:「臣少也誦《詩》云:『普天之下, 莫非王土;率土之濱, 莫非王臣。』今君天子, 則我天子臣也。」
《淮南子》曰:拘囹圄者, 以日為修。當市死者, 以日為短。
《吳越春秋》曰:吳王拘越王句踐與大夫范蠡於石室, 吳王疾, 越王謂太宰嚭曰:「囚臣請一見問疾。」太宰入言, 吳王乃見越王也。
《列女傳》曰:嚴延年為河南太守, 河南號曰屠伯。以其刑煞為主。若屠者也。其母嘗從東海來, 欲就延年。昆洛陽, 適見報囚。所執決刑戮之囚也。母大驚, 便周骷亭, 不肯入府。
《會稽典錄》曰:盛吉拜廷尉。吉性多仁恩, 務在哀矜。每至冬月, 罪囚當斷, 夜省刑狀。其妻執燭, 吉持筆, 夫妻相向垂泣。妻嘗謂吉曰:「君為天下執法, 不可使一人濫罪。」
《太公金匱》曰:文王問太公曰:「天下失道, 忠諫者死。予子伯邑考為王仆御, 無故烹之, 囚予於羑里, 以其羹歠予。」
《風俗通》曰:囚, 遒也, 言辭窮得罪誅遒也。禮:罪人寘諸圓土, 故囚字為口中人, 此其象也。
《陳留耆舊傳》曰:虞延除細陽令, 每至歲時伏臘, 輒休, 遣囚各歸家。囚并感其恩, 應期而還。
韓陽《天文要集》曰:流星入昴, 貴人有系囚也。
《論衡》曰:李子長為政, 欲知囚情。以梧桐為人, 象囚之形, 鑿地為陷, 臥木囚其中。罪正者木囚不動, 冤侵奪者木囚動出。不知囚之精神著木人耶?將天神之氣動木囚也?

《史記》曰:秦始皇至湘山, 逢大風, 不得渡。上問博士曰:「湘君何神?」對曰:「堯女舜撇蘙。死而葬此。」始皇大怒, 使刑徒三千伐湘山樹, 赭其山上。
又曰:高祖以亭長為縣送徒驪山, 徒多道亡。自度比至多亡之, 到豐西澤中, 止飲, 夜乃解縱所送徒曰:「公等皆去, 吾亦從此逝矣。」徒中壯士愿從者十餘人。
《漢書》曰:匈奴侵寇, 王莽大募天下囚徒, 拇墅曰豬突狶勇。服虔曰:突者, 逐也。惟觸突人, 故取以為喻也。
范曄《後漢書》曰:尚書郎張俊自獄中上書訟罪, 而俊獄己報廷尉。將出穀門, 臨行刑, 鄧太后詔馳騎, 以減死論。俊上書謝曰:「孤恩負義, 自陷重刑。請斷竟訖, 無所復望。廷尉鞠遣, 刀斧在前, 棺絮在後, 魂魄飛揚, 形容己枯。陛下聖澤, 以臣嘗在近密, 識其狀貌, 復其眼目, 留心曲慮, 特加偏覆。喪車復還, 白骨更肉, 披棺發槨, 起見白日。天地父母, 能生臣俊, 不能使臣俊當死復生。陛下德過天地, 恩重父母, 誠非臣俊破碎骸骨, 舉宗腐爛, 所報萬一。臣俊徒也, 不得上書, 不勝去死就生, 驚死勇躍, 冒昧拜章。」世皆哀其文。
《魏略》曰:人得崔琰書, 以裹幘籠, 持其籠行都道中。時有與琰宿不平者, 遙見琰名著幘籠, 從而視之, 遂白太祖, 以為琰腹誹心謗, 乃收付獄, 髡刑輸徒。前所白琰者又白雲:「琰為徒, 虬須直視, 心似不平。」太祖亦以為然, 遂欲煞之。
又曰:王陵字彥云, 太原人。凌為發干長, 遇事, 髡刑五年, 當道掃除。時太祖下車, 過問:「此何徒?」左右以狀對。太祖曰:「此所坐亦公耳。」於是選為驍騎主簿。
《三國典略》曰:太原公洋之赴晉陽也, 陽休之勸崔季舒曰:「一日不朝, 其間容刀。」季舒性好聲色, 心在閑放, 遂不請行, 欲恣其淫樂。司馬子如等緣宿憾, 乃奏暹及季舒過狀, 各鞭二百, 徒於馬城, 晝則供役, 夜置地牢。
《瑣語》曰:晉冶氏女徒病, 棄之。舞嚚之馬僮飲馬而見之, 病徒曰:「吾良夢。」馬僮曰:「汝奚夢乎?」曰:「吾夢乘馬如河汾三恚幣愿嫖瑜亍!舞嚚自往視之曰:」尚可活, 吾買汝。「答曰:」既棄之矣, 猶未死乎?「舞囂曰:」未。遂買之。「至舞嚚氏而疾有間, 而生荀林父。《神翼記》又載之。
《鍾離意別傳》曰:司徒侯霸辟意署議曹掾, 以詔書送囚徒三百餘人到河北連陰。冬盛寒, 徒皆貫連械, 不復能行。到弘農縣, 使令出見錢為徒作襦袴, 各有升數。令對曰:「被詔書, 不敢妄出錢。」意曰:「使者奉詔命, 寧私行耶?」出錢使上尚書, 使者亦當上之。「光武皇帝得上狀, 見司徒侯霸曰:」所使吏何乃仁恕用心乎?誠良吏也。「襦袴既且悉到, 前縣給賜糜粥。后謂徒曰:」使者不忍善人嬰刑, 饑寒感惻於心。今以得衣矣, 欲悉解善人械桎, 得逃去耶?「皆曰:」明使君哀徒, 恩過慈父, 身成灰土, 不敢逃亡。「意復曰:」徒中無欲歸候親者耶?「其有節義名者五六十人, 悉解械桎, 先遣之, 與期日會作所, 徒皆先期至也。
劉楨《京口記》曰:有龍目湖, 秦始皇東游, 觀地勢, 曰有天子氣。使赭衣徒三千人鑿此中間長岡授饗, 因改名為丹徒。
《風俗通》曰:徒不上墓, 說新遭刑罪, 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, 令人死亡。謹案《孝經》:身體發膚, 授之父母。曾子病困, 啟手足以歸全也。今遭刑者髡首剔發, 身被加笞, 新出狴犴, 臭穢不潔。凡祭祀者, 孝子致齋, 貴馨香如親存也。時見子被刑, 心有惻愴, 緣生事死, 恐明不歆承, 當不上能鼴。
郭子曰:劉道貞嘗為徒, 扶風王司馬駿以五匹布贖之。既而用為從事中郎, 當時以為美談。
孔融《肉刑論》曰:今之洛陽道橋作, 徒囚於廝役十死一生。故國家常遣三府請詔, 月一案行。又置南甄官使者, 主養病徒, 僅能存之。語所謂「洛陽豪徒韓伯密, 加笞三百不中一, 髡頭至耳發詣膝」。此自為刑, 非國法之意。

徒作年數
《周禮·秋官上·大司寇》曰:以嘉石平罷民,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, 而害於州里者, 桎梏而坐諸嘉石, 役諸司空。重罪旬有三日坐, 期役;其次九日坐, 九月役;其次七日坐, 七月役;其次五日坐, 五月役;其下罪三日坐, 三月役;使州里任之, 則宥而舍之。
又《秋官上》曰:司圓掌收教罷民。凡害人者, 弗使冠飾, 而加明刑焉,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。能改者, 上罪三年而舍, 中罪二年而舍, 下罪一年而舍。其不能改, 出圓土者煞。
《漢書》曰:罪人獄己決, 完為城旦舂, 滿三歲為鬼薪、白粲。應劭注曰:鬼薪, 為宗廟取薪。白粲, 澤水使正白。鬼薪、白粲一歲, 為隸臣妾;隸臣妾一歲, 免為庶人。
《晉律》曰:髡鉗, 五歲刑, 笞二百, 若諸士詐偽, 將吏越武帝垣, 兵守逃歸家, 兄弟保人之屬, 并五歲刑也。四歲刑, 若復上聞入殿門上變事, 漏露泄選舉事, 誤發密事, 毆兄娣之屬, 并四歲刑。三歲刑, 二歲刑。二歲刑減一等, 入罰金。二歲以上至五歲刑, 皆耐罪。若越城作奔, 走馬眾中, 有挾天文圖識之屬, 并為二歲刑。

張斐《律序》曰:徒加不過六, 囚加不過五, 罪己定為徒, 未定為囚。累作不過十一歲。五歲徒犯一等加六歲, 犯六等加為十一歲作。累笞不過千二百。五歲徒加六等, 笞一千二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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