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百四十 刑法部六

太平御覽
卷六百四十.刑法部六

決獄
《易》曰:澤上有風, 中孚, 君子以議獄緩死。信發于中, 雖過可亮。
《傳》曰: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, 久而無成。士景伯如楚, 士景伯, 晉理官。叔魚攝理, 攝代景伯。韓宣子命斷舊獄, 罪在雍子。雍子納其女於叔魚, 叔魚蔽罪邢侯。, 斷也。邢侯怒, 煞叔魚與雍子於朝。宣子問其罪於叔向, 叔向曰:「三人同罪, 施生戮死可也。, 行罪也。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賈直, 鮒也鬻獄, 邢侯專煞, 其罪一也。己惡而掠美為昬, , 取也。昏, 亂也。貪以敗官為墨。, 不潔之稱。煞人不忌為賊。《夏書》曰:昏、墨、賊、煞, 皋陶之刑也。請從之。」乃施邢侯而尸雍子與叔魚於市。
《漢書》曰:高帝詔曰:「獄之疑者, 吏或不敢決, 有罪者久而不論, 無罪者久系不決。自今己后, 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長, 二千石官長以其罪名當報之, 當謂處斷也, , 平議也。所不能決者移廷尉, 亦當報之。廷尉所不能決, 謹具為奏, 附所當比律令以聞。」
又曰;莖詔曰:「獄, 重事也。人有智愚, 官有上下, 獄疑者讞有司。有司所不能決, 移廷尉。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, 假令讞訖, 其理不當, 所讞之人不為罪失。欲令理獄者務先寬。」自此之後, 獄刑益詳, 近於五聽三宥之意。
又曰:張釋之為廷尉。頃之, 上行, 出中渭橋, 有一人從橋下走, 乘與馬驚, 於是使騎捕之, 屬廷尉。釋之治問, 曰:「縣人來, 聞蹕, 匿橋下。久, 以為行過。既出, 見車騎, 即走耳。」釋之奏此人犯蹕, 當罰金。上怒曰:「此人親驚吾馬。賴和柔, 令他馬, 固不敗傷我乎?」而廷尉云罰金!「釋之曰:」法者, 天子所與, 天下公共也。今法如是, 更重之, 是法不信於民也。且方其時, 上使誅之則己。今己下廷尉, 廷尉, 天下平也。一傾, 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, 民安所措其手足?惟陛下察之。「帝良久曰:」廷尉是也。「。
又曰:于定國父于公繼獄平, 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, 郡中立生祠。東海有孝婦, 少寡無子, 養姑甚謹。姑告鄰人曰:「孝婦養我勤苦, 哀其無子守寡。我老, 久累丁壯, 奈何?」遂自死。姑女告吏:「婦煞我母。」吏捕孝婦。孝婦自誣服。于公以為不煞, 爭之弗能, 乃抱其獄具, 哭于府上。太守竟煞婦。「郡中枯旱三年。后太守至, 卜筮其故, 于公曰:」咎其煞孝婦, 「太守煞牛祭孝婦墓, 天乃大雨。后于公令:」高大門閭, 容駟馬, 高蓋車。我治獄多陰德, 子孫必有興者。「至定國, 為丞相。于定國為廷尉。人自以不冤。張釋之為廷尉。天下無冤人。
又曰:班固云:「今之聽獄者, 求所以煞之;古之聽獄者, 求所以生之。與其煞不辜, 寧失有罪。今之獄吏, 上下相驅, 以刻為明。深者獲功名, 平者多後患。諺曰:『鬻棺者欲歲之疫, 非憎人欲煞之, 利在於人死也。』今治獄吏欲陷害人, 亦猶此矣。」
《續漢書》曰:郭躬字仲孫, 潁川人。辟公府, 以明法律, 特預朝議。時有兄弟共以繩絞煞人, 各持一端, 辜不可分。中常侍孫章傳詔命, 兄不教導弟, 報兄重, 弟減死。章誤言兩極重, 獄己斷, 尚書奏矯制當斬。上問躬, 躬曰:「當罰金。」上曰:「矯煞人, 如何罰金?」躬曰:「法令有故有誤。章不故指, 傳命誤, 即報重, 是故為無所放也。周道如砥, 其直如矢。君子不逆詐, 王法大刑不可委曲生意。」上曰:「善。」
《後魏書》曰:吳良為議郎。永平中, 車駕近出, 而信陽侯陰就干突禁衛, 車府令徐匡鉤就車, 收御者送獄。, 留也。詔書遣匡。乃自系。良上言曰:「信陽侯就, 倚恃外戚, 干犯乘與, 無人臣禮, 為大不敬。匡執法守正, 反下于理, 臣恐聖化由是而弛。」帝雖赦匡, 猶左轉良為即丘長。
又曰:寒朗字伯奇, 永平中以謁者守侍御史, 與三府掾共按楚獄顏忠、王平, 辭及隧鄉侯耿建、曲成侯劉建。建等辭未嘗與忠、平相見。是時顯宗怒甚, 吏皆惶恐, 諸所連及, 率一切陷入, 無敢以情恕者。朗心傷其冤, 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、平, 而二人錯愕不能對。朗知其詐, 乃上言建等無奸, 專為忠、平所誣, 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。帝曰:「即如是, 四侯無事, 何不早奏, 久系至今耶?」朗曰:「臣恐海內別有發其奸者, 故未敢時上。」帝怒罵曰:「吏持兩端, 促提下。」左右方引去, 朗曰:「愿一言而死。小臣不敢欺, 欲助國耳。臣見考囚者咸共言妖惡大故, 臣子所宜同嫉。今出之不如入之, 可無後責。是以考一連十, 考十連百。又公卿朝會, 陛下問以得失, 皆言舊制大罪, 禍及九族, 陛下大恩, 才止於身, 天下幸甚。及其歸舍, 口雖不言, 而仰屋竊嘆。臣今所陳, 誠死無悔。」帝意解, 詔遣朗出。後二日, 車駕幸洛陽獄錄囚徒, 理出者千餘人。
又曰:虞翊為司隸校尉, 臨終, 謂其子曰:「吾為朝歌長, 煞賊數百, 其中必有冤者。自此二十餘年, 家門不增一口, 斯獲罪於天也。」
又曰:法雄為青州刺史, 每行部, 錄囚徒, 察顏色, 多得情偽。長吏不奉法者, 皆解印綬去。
又曰:三府舉袁安能理劇, 拜楚郡太守。是時楚王英反, 辭所連及, 系者數千人。顯宗怒甚, 吏案之急, 迫痛自誣, 死者甚眾。安到郡, 不入府, 先往案獄, 理其無明驗者, 條上出之。府丞、掾吏皆叩頭爭, 以為「阿附反虜, 法與同罪, 不可。」安曰:「如有不合, 太守自當坐之, 不以相及也。」遂分別具奏。帝感悟, 即報許, 得出者四百餘人。
又曰:郭躬家代衣冠。父弘, 習《小杜律》, 前書:杜周, 武帝時為廷尉, 御史大夫斷獄深刻, 少子延年亦明法律, 宣帝時又為御史大夫。對父, 故言小。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, 斷獄至三十年, 用法平。諸為弘所決者, 退無怨情, 郡內比之東海于公。年九十五卒。
《晉書》曰:周處為廣平太守, 有三十年滯獄, 一到, 悉總決遣之, 理無不當。
又曰:安帝義熙中, 劉毅鎮姑熟。嘗出行, 南陵縣吏陳滿射鳥, 箭誤中直師, 雖不傷人, 處法棄市。何承天議曰:「獄貴情斷, 疑則從輕。昔有驚漢文帝乘與馬者, 張釋之斷以犯蹕, 罪止罰金, 何者?明其無心於驚馬也。故不以乘與之重, 而加異制。今滿意在射鳥, 非有心於中人。按律:過誤傷人, 三歲刑。況不傷乎?」
《後魏書》曰:貞君中以獄訟留滯, 始令中書以經中義斷諸疑事。高允據律評刑三十餘載, 內外稱平。允以獄者民之命也, 常嘆曰:「皋陶, 至德也。其後英蓼先亡, 劉項之際, 英布黥而王。經世雖久, 猶有刑餘之釁, 況凡人能無咎乎?」
《宋書》曰:謝莊為都官尚書, 奏改定刑獄曰:「舊官長竟囚畢, 郡遣督郵案驗, 仍就施刑。督郵賤吏, 非能異於官長。雖有案驗之名, 而無研究之實。愚謂此制宜革。自今入重之囚, 縣考正畢, 以事言郡, 并送囚身, 委二千石親臨覆辯, 必收聲吞亹, 然後就戮。若二千石不能決, 乃度廷尉。神州統外, 移之刺史, 有疑亦歸臺獄, 必令死者不怨, 生者無恨。」
又曰:沛郡相縣唐賜往比村彭家飲酒, , 因得病, 吐蠱蟲二十餘物。賜妻張從賜臨終言, 死后親刳腹, 視五藏悉糜碎。以張忍行刳剖, 賜子副又不禁止, 論妻傷夫, 五歲刑;子不孝父母, 棄市, 并非科例。三公郎劉勰議:「賜妻痛往遵言, 兒識謝及理, 考事原心非存忍害, 謂宜哀矜。」顧顗之議以為:「妻子而行忍酷, 不宜曲通小情。謂副為不孝, 張同不道。」詔如顗之議。
《隋書》曰:斐蘊授御史大夫, 與斐矩、虞世基參掌機密。蘊善候伺人主微意, 若欲罪者, 則曲法順情, 鍛成其罪;所欲宥者, 則附從輕典, 因而釋之。是后大小之獄, 皆以付蘊, 憲部大理莫敢與奪, 必稟進止, 然後決斷。蘊亦機辯, 所論法理, 言若懸河, 或重或輕, 皆由其口, 剖析明敏, 時人不能致詰。
又曰:斐政為少司憲, 用法寬平, 無有冤濫。囚徒犯極刑者, 乃許其妻子入獄就之。至冬, 將行決, 皆曰:「斐大夫致我於死, 死無所恨。」其處法詳平如此。
又曰:郎茂除衛國令。時有系囚二百, 茂親自究審, 數日釋免百餘人。歷年辭訟, 不詣州省。魏州刺史元暉謂茂曰:「長史言衛國民不敢申訴者, 畏明府耳。」茂進曰:「民猶水也, 法令為堤防。堤防不固, 必致奔突, 荀無決溢, 使君何患哉?」暉尾馛應之。
又曰:于仲文字次武, 為安固太守。始州刺史屈突尚, 宇文護之黨也, 先坐事下獄, 無敢繩者。仲文至郡, 窮治, 遂竟其獄。蜀中為之語曰:「明斷無雙有于公, 不避強御有次武。」未幾, 徵為御正下大夫。
又曰:梁敬貞, 大業之世為大理司直。時帝欲成光祿大夫魚俱羅之罪, 令敬貞治其獄, 遂希旨陷之極刑。未幾, 敬貞有疾, 見俱羅為之厲, 數日而死。
《唐書》曰:貞觀初, 太宗謂侍臣曰:「死者不可再生, 用法務從寬恕。古人云:『賣棺者愿歲之病, 非憎于人, 利棺之售耳。』今司覆一獄, 必求深刻, 欲成其考課, 作何道理?令得平允。」侍中王珪曰:「俱任公正善人為法官, 若斷獄允當, 則增秩賜金, 如此則奸偽息矣。」太宗曰:「古者斷獄, 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, 今三公九卿是也。今后大辟罪結正, 更取公卿議之。」如是四年, 斷死刑二十九人, 天下幾致刑措矣。
又曰: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嘗被召, 不解珮刀入東上閤門, 待罪。仆射封德彝議云:「監門校尉不之覺, 罪當死;無忌誤帶刀入, 罰銅二十斤。」從之。大理卿帶胄執奏曰:「校尉不覺與無忌帶入同為誤耳。臣子之於尊極不得稱誤。準律云:『供御湯藥飲、舟船誤不知律者皆死。』陛下若錄其功, 非憲司所決;若當據法罰銅, 未為得理。」太宗嘉之, 免校尉死。
又曰:李日知, 天授中遷司刑丞。時用法嚴急, 日知獨寬平, 無冤濫。嘗免一死囚, 少卿胡元禮斷請煞之, 與日知往復至於數四。元禮怒曰:「元禮不離刑曹, 此囚終無生理。」答曰:「日知不離刑曹, 此囚終無死法。」竟以兩狀列上, 日知果直。
又曰:潤州刺史竇孝諶妻龐氏為奴誣告, 云夜解祈福。則天令給事中薛季昶鞠之。季昶斷鏈成其罪, 龐氏坐斬。侍御史徐有功執論:「龐氏罪不至死。」季昶又劾有功黨惡逆。法司結刑, 有功當棄市。方視事, 令史垂泣以告。有功曰:「豈吾獨死, 諸人長不死耶?」乃徐起而歸。則天覽法司所劾, 召有功詰之曰:「卿此斷獄, 失出何多耶?」對曰:「失出, 臣下之小過;好生, 聖人之大德。愿陛下舍小過, 弘大德, 則天下幸甚。」則天默然。龐氏竟減罪, 流于嶺表。
又曰:杜景佺為司刑丞, 天授年, 與徐有功、來俊臣、侯思正專理制獄。時人稱云:「遇徐、杜丈必生, 遇來、侯丈必死。」
又曰:李勉為膳部員外, 時關東獻俘百人, 詔并處斬。囚有仰天嘆者, 勉偶過, 問之, 對曰:「某被脅制守官, 非逆者。」勉哀而上言曰:「無惡未殄, 遭點污者半天下, 皆欲澡心歸化。若盡煞之, 是驅天下以資凶逆也。」肅宗遽令奔騎宥釋, 由是歸化日至。
又曰:顏貞卿為監察御史。五原有冤獄, 久不決, 貞卿至辯之。天方旱, 獄決, 乃雨。郡人呼之為御史雨。
又曰:寶歷中, 京兆人有姑以小過鞭婦至死者, 府上其獄。刑部郎中竇參斷合償死。刑部尚書柳公綽議曰:「尊毆卑非斗, 且其子在, 以妻而戮其母, 非教也。」竟以公綽之議, 得減死。
又曰:竇參為奉先尉, 縣人曹芬隸北軍, 素凶暴, 與弟毆其女弟, 芬父救之不得, 遂投井死。參捕理芬兄弟, 當死。眾官皆請俟免喪。參曰:「子因父生, 父由子死。若以喪延罪, 是煞父不坐也。」皆正其罪而煞之。一縣皆伏。
又曰:德宗於朝堂別置三司, 以決庶獄, 辯爭者輒擊登聞鼓。斐谞上疏曰:「夫諫鼓謗木之設, 所以達幽枉, 延直言。今輕猾之徒, 援桴鳴鼓, 始動天聽, 竟因纖微。若然者, 安用吏理乎?」上然之, 悉歸有司。
《風俗通》曰:南郡讞女子何侍為許遠妻, 侍父何陽素酗酒, 從遠假求, 不悉如意, 陽數罵詈。遠謂侍:「汝翁復罵者, 吾必撾之。」侍曰:「共作夫妻, 奈何相辱?揣我翁者搏若母矣。」其後陽復罵, 遠遂揣之。侍因上堂搏姑耳再三。下司徒鮑宣, 決事曰:「夫妻, 所以養姑者也。今婿自辱其父, 非姑所使。君子之於凡庸, 不遷怒, 況所尊重乎, 當減死論。」
又曰:趙相汝南李統, 為冀牧阮況奏統耳目不聰, 掖殊職任。無幾, 冀州有疑獄, 章帝問統, 統處當克厭上心。帝曰:「君大聰明, 刺史不親郎君耳。」即日免況, 拜統侍中。

董仲舒《決獄》曰:甲父乙與丙爭言相斗, 丙以珮刀刺乙, 甲即以杖擊丙, 誤傷乙。甲當何論?或曰:「毆父也, 當梟首。」議曰:「臣硬馛父子, 至親也, 聞其斗, 莫不有怵悵之心。扶伏而救之, 非所以欲詬父也。《春秋》之義, 許止父病, 進藥於其父而卒。君子原心, 赦而不誅。甲非律所謂毆父也。不當坐。
又曰:甲夫乙將船, 會海盛風, 船沒, 溺流死亡, 不得葬四月。甲母丙即嫁甲。欲當何論?或曰:「甲夫死未葬, 法無許嫁。以私為人妻, 當棄市。」議曰:「臣硬馛為《春秋》之義, 言夫人歸於齊, 言夫死無男, 有更嫁之道也。婦人無專刺恣擅之行, 聽從為順。嫁之者歸也。甲又尊者所嫁, 尾迺衍之心, 非私為人撇蘙。明於決事, 皆無罪名。不當坐。」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