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百三十七 刑法部三

太平御覽
卷六百三十七.刑法部三

律令上
《書》曰:王曰:「嗚呼!凡我有官君子, 欽乃攸司, 慎乃出令。令出惟行, 弗惟反。」有官君子, 大夫己上。嘆而誡之, 使敬汝所司, 慎汝出令。從政之本, 令出必惟行之, 不惟反改。若二三其令, 亂之道也。
《韓詩》曰:古丈必有命民, 民有能敬長憐孤、取舍好讓者, 命於其君, 然後得乘飾車駢馬;未得命者, 不得乘車, 乘車皆有罰。故其民雖有餘財侈物, 而無禮義功德, 即無所用其餘財侈物。故其民皆興仁義, 而賤不爭貴, 強不凌弱, 眾不暴寡。是唐虞之所以象典刑, 而民莫敢犯也。
《論語·子路》曰:子曰:「其身正, 不令而行;其身不正, 雖令不從。」, 教令也。
《國語》曰:越王勾踐令民壯者無娶老婦, 老者無娶壯婦。女子十七不嫁, 丈夫二十不娶, 其父母有罪。將勉者勉乳。以告公, 令醫守之, , 乳醫也。生男二壺酒、一犬;生女二壺酒, 一豚;生三人與之乳母;生二人與之餼。三子力不能獨養, 故與乳母。
《家語》曰:孔子初仕, 為中都宰。制為養生送死之節, 長幼異食, 強弱共任, 男女別涂, 路不拾遺, 器不雕偽, 市不二價。行之一年, 而四方諸侯皆則焉。定公謂孔子曰:「學子之法, 以治魯國, 何如?」孔子對曰:「雖天下可也, 何但魯國而己哉?」
《爾雅》曰:柯、憲、刑、范、辟、律、矩、則, 法也。詩曰:伐柯伐柯, 其則不遠。論語曰:不逾矩也。
《釋言》曰:坎、律, 銓也。易坎卦主法。法律皆所以銓量輕重。
《釋名》曰:法, 逼也。人莫不欲從其志, 逼正使有所喜蘙。令, 領理使不相犯也。律, 音累。也。囚人心使不得放肆也。
《史記》曰:商鞅定法, 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數, 於是太子犯法。衛鞅曰:「法之不行, 自上犯之。」將法太子。太子, 君詞也, 不可施刑, 刑其傅公子虔, 黥其師公孫賈。明日, 秦人皆趨令行之。令初下, 有言令不便者, 有來言令便者。衛鞅曰:「此皆亂化之人也。」盡遷於邊城。其後人莫敢議令。
《漢書》曰:高祖初入關, 約法三章曰:「煞人者死, 傷人譏褎抵罪。」蠲削煩苛, 兆民大悅。其後四夷未附, 兵革未息, 三章之法, 不足以御奸, 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, 取其宜於時者, 作律。
又曰:惠帝四年, 除挾書律。如淳曰:秦始皇令敢有挾詩書偶語者俱為城旦也。
又曰:漢王下令:軍士不幸死者, 吏為衣衾棺斂, 轉送其家。四方歸心焉。
又曰:元帝為太子, 壯好經書, 寬博謹慎。初居桂宮, 上嘗急召, 太子出龍樓門, 張晏曰:門樓上有銅龍, 若白鶴飛廉者也。不敢絕馳道。應劭曰:馳道, 天子道, 若中道然, 古摯甚重。西至直城門, 晉灼曰:黃圖西出南頭弟二門。得絕, 乃度之, 還入作室門。上遲之, 問其故, 以狀對。上大悅, 乃著令, 令太子得絕馳道。
又曰:元帝仁柔好儒, 見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繩下, 大臣楊惲、蓋寬饒等坐刺譏語而誅。嘗侍燕, 從容言:「陛下持刑太深, 宜用儒生。」宣帝作色曰:「漢家自有制度。本以霸王道雜之, 奈何純任德教, 用周政乎?姬周之政。且俗儒不達時宜, 好是古非今, 使人眩於名實, , 亂視也。音胡亂反切。不知所守, 何足委任?」乃嘆曰:「亂我家者, 太子也。」及即位, 下詔曰:「法令者, 欲其難犯而易避也。今律令煩多, 典文者不能分明, 是欲罪元元之不逮, 豈中刑之意哉?, 常也。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。」
又曰:成帝河平中詔曰:「《甫刑》云:五刑之屬三千, 大辟之罰其屬二百。今大辟罪千有餘條, 律令煩多, 百有餘萬言。奇請他比, 日以益滋。奇請, 謂常文外主丈別有所請, 以定罪也。它比, 謂引它類以附之, 稍增律條也。奇音居宜反。其與中二千石、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者, 令較然易知。」
又曰:杜周, 南陽杜衍人也。義縱為南陽太守, 以周為爪牙, 薦之張湯, 為廷尉史, 使按邊失亡, 所論煞甚多。奏事中意, 任用, 與減宣更為中丞者十餘歲。周少言重遲, 內深次骨。宣為左內史, 周為廷尉, 其治大抵放張湯, 而善候伺上所欲擠音若齊切。, 因而陷之;上所欲釋, 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。客有謂周曰:「君為天下決平, 不循三尺法。」周曰:「三尺法安出哉?前主所是著為律, 後主所是疏為令。當時為是, 何古之法乎?」
又曰:主父偃以諸侯莫足游者, 乃入關見衛將軍。衛將軍首茉上, 上不省, 資用乏, 留久, 諸侯賓客多厭之。乃上書闕下。朝奏, 暮召入見。所言九事, 其八者為律令也。
又曰:朱博遷瑯琊太守。文學儒吏時有奏稱說云云, 博見, 謂曰:「如太守漢吏, 奉三尺律令以從事耳, 亡奈生所言聖人道何也?言不能用也。且持此道歸堯舜君, 出為陳說之。」遷廷尉, 芝噇決疑當讞平天下獄。博恐為官屬所誣, 視事, 召見正監典法掾史, 謂曰:「廷尉本起於武吏, 不通法律, 幸有眾賢, 亦何憂!然廷尉治郡斷獄以來且二十年, 三尺律令, 人事出其中。言可以人情知人。掾史試與正監共撰前世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, 持以問廷尉, 得為諸覆意之。」如淳曰:但欲用意覆之也。正監以為搏荀強, 意未必能然, 即共條白焉。博皆召掾史, 并坐而問, 為平處其輕重, 十中八九。官屬咸服博之疏略, 才過人也。
《後漢書》曰:光武蕭王時在河北, 祭遵為軍市令。帝舍中兒犯法, 遵格煞之。帝怒收遵。主簿陳副諫曰:「明公常欲整齊, 今遵奉法不避, 是故令行也。」帝乃賞之, 以為刺奸將軍。謂諸將曰:「當避祭遵!吾舍中兒犯法, 尚煞之, 必不私公等。」
又曰:桓譚上書言:「法令決事, 輕重不齊。或一事殊法, 同罪異論, 奸吏得因緣為市, 欲活則出生議, 所欲陷則與死比, 是為刑開二門也。命可令通義理、明習法律者, 校定科比, 科謂事條, 比謂事例。一其法度, 班下郡國, 蠲除故條。如此, 天下知方, 而獄無怨濫矣。」
又曰:馬援在南, 條奏越律與漢律駁者十余事, 駁乖事也。與越人申明舊制, 以約束之。自后, 南越奏行馬將軍故事。
又曰:王符論明帝時公車反支日不授章奏, 凡反支日用月朔為正。戌亥朔一日反支, 申酉朔二日反支, 午未朔三日反支, 辰己朔四日反支, 寅卯朔五日反支, 子丑朔六日反支, 見陰陽書也。帝聞而怪曰:「人廢農桑, 遠來詣闕, 而復拘以禁忌, 豈為政之意乎?」於是遂蠲其制令。
又曰:建初中, 有人侮辱人父者, 而其子煞之。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, 自后因以為比。是時遂定其議, 以為輕侮法。張敏駁議曰:「夫輕侮之法, 先帝一切之恩, 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。夫死生之決, 宜從上下, 猶天之四時, 有生有煞。若開相容恕, 著為定法者, 則是故設奸萌, 生長罪隙。又輕侮之比, 浸以繁滋, 至有四五百科, 轉相顧望, 彌復增甚, 難以垂之萬載。臣聞師言:『救文莫如質。』故高帝去煩苛之法, 為三章之約。建初詔書有改於古者, 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。」
又曰:有兄弟共史人者, 明帝以兄不訓弟, 故報兄重。, 論也。重, 死制。而減弟死。中常侍孫章宣詔言兩報重, 尚書奏章矯制, 罪當腰斬, 帝問郭躬。躬曰:「法今有故誤, 章傳命之謬, 於事為誤。誤者其文則輕, 當罰金。」帝曰:「章與囚同縣, 疑其故。」躬曰:「周道如砥, 其直如矢。《詩·小雅》。如砥, 貢賦平;如矢, 賞罰中。君子不逆詐, 君王法天刑, 不可以委曲生意。」帝善之, 遷躬廷尉。躬家代掌法, 務在寬平。譏噇禮官, 決獄斷刑, 多依矜恕。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, 事皆施行, 著于令。
又曰:陳寵鉤校律令, 條法溢于《甫刑》者奏除之, 鉤猶勘也。前書曰:鉤校得其奸賊, 鉤音工侯切。溢, 出也。孔安國注尚書曰:呂侯后為甫侯, 故或稱甫刑也。曰:「臣聞禮經三百, 威儀三千。故《甫刑》大辟二百, 五刑之屬三千。禮之所去, 刑之所取。去禮之人, 刑以加之, 故曰取也。失禮則入刑, 相為表里者也。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, 耐罪千六百九十八, 耐者, 輕刑之名也。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, 溢於《甫刑》者千九百八十九, 其四百一十大辟, 千五百耐罪, 七十九贖罪。《春秋保乾圖》曰:『王者三百年一蠲法。』漢興以來, 三百二年, 憲令稍增, 科條無限, 又律有三家, 其說各異。宜令三公、廷尉, 平定律令, 應經合義者, 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, 并為三千, 悉刪除, 其餘令與禮相應。」
又曰:卓茂為密令, 人常有言部亭長授其米肉遺者。部謂所部也。茂辟左右問之曰:「亭長為從汝求乎?為汝有事囑之而授乎?將平居自以恩意遺之乎?」人曰:「往遺之耳。」茂曰:「遺之而授, 何故言邪?」人曰:「竊聞賢明之君使人不畏吏, 吏不取人。今我畏吏, 是以遺之。吏既卒授, 故來言耳。」茂曰:「汝為弊人矣。凡人所以貴於禽獸者, 以有仁愛, 知相敬事也。今鄰里長老, 尚致饋遺, 此乃人道所以相親, 況吏與民乎?吏顧不當乘威力強請求耳。凡人之生, 群居雜處, 故有經紀禮義以相交接, 汝獨不欲修之, 寧能高飛遠走, 不在人間邪?亭長素善吏, 歲時遺之, 禮也。」人曰:「荀如此, 律何故禁之?」茂笑曰:「律設大法, 禮順人情。今我以禮教汝, 汝必無攢黢;以律治汝, 何所措其手足乎?一門之內, 小者可論, 大者可煞也。且歸念之。」於是人納其訓, 吏懷其恩。
又曰:獻帝初, 應劭又刪定律令, 撰具《律肪章句》、《尚書舊事》、《廷尉板令》、《決事比例》、《司徒都目》、《五曹詔書》、及《春秋斷獄》凡二百五十篇。又集《議駁》三千篇, 以類相從, 凡八十二事。於是舊事宰繕。
又曰:鄭弘建初中為尚書令。舊制, 尚書郎限滿補縣長, 令史補承尉。弘奏以為「臺職雖尊, 而酬賞甚薄, 請使郎曹齄千石, 令史為長。」帝從其議。弘前後所陳有補益王政者, 皆著之南宮, 以為故事。
《東觀漢記》曰:陳寵曾祖父咸, 成哀間以明律令為侍御史。王莽篡位, 父子相將歸鄉里, 閉門不出入。乃收家中律令文書壁藏之, 以俟聖主。咸常敕戒子孫, 為人議法當依輕者, 雖有百金之利, 無與人重。故世謂陳氏持法寬。
《魏書》曰:司馬景王輔政, 時犯大逆者其法誅及己出之女。毌丘儉之誅, 其子甸、妻荀氏應坐死, 其族兄顗通表魏帝以乞其命, 詔聽離婚。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大守劉子元妻, 亦坐死, 以懷妊系獄。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, 求沒為官婢以贖之命。曾哀之, 使主簿程盛上議曰:「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, 無自專之道。出適他族, 降父母之服, 所以明外成之節也。而父母有罪則追刑, 夫黨見誅又隨戮。一人之身, 內外授辟。女即產育, 則它族之母, 無辜授戮, 傷孝子之心。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, 而女獨嬰戮于二門。臣以為在室宜從父之誅, 既醮可隨夫之罰。」於是有詔改定律令。
《魏志》曰:公軍進, 令曰:「吾起義兵, 為天下除暴亂。舊土卻蜀, 死喪略盡。國中終日行, 不見所識, 使吾凄愴傷懷。其舉義兵己來, 將士絕無後者, 求親戚以後之, 授上田, 官給耕牛, 置學師教之, 為立廟, 使記其先人。魂而有靈, 吾百年之後何恨哉?」
《吳志》曰:孫權下令諸將曰:「夫存不忘亡, 安必慮危, 古之善教。昔雋不疑, 漢之名臣, 於安平之世, 而刀劍不離於身。蓋君子之於武備, 不可以己。今處身疆畔, 狄虜交接, 而輕忽不豫思變, 難哉!頃聞諸將出入各尚謹, 多不從人, 甚非備虜愛身之謂。夫保己遺名, 以安君親, 孰與危辱?宜深警戒, 副孤意焉。」
《晉書》曰:賈充所定新律既班天下, 百姓安之。詔曰:「漢氏以來, 法令嚴峻。故自元、成之世, 及建平、嘉平之間, 咸欲辯章舊典, 刪革刑書。述作體大, 歷年無成。先帝愍元元之命陷於密網, 親發德音, 厘正名實。車騎將軍賈充將大用聖意, 咨詢善道, 太傅鄭沖又與司空荀顗、中書監荀勖、中軍將軍羊祜、中護軍王業及廷尉杜友、河南尹杜預、散騎都尉成公綏、尚書郎柳軌等典正其事, 朕每監其用心, 常慨然嘉之。今法律既成, 始班天下, 刑寬禁簡, 足以克當先旨。昔蕭何以定律授封;叔孫通以制儀為奉常, 賜金五百斤, 子弟皆為郎。夫立功立事, 古之所重。自太傅、車騎以下, 皆加祿賞, 其詳依古典。」
又曰:杜預與車騎將軍賈充等定律令, 既成, 預為之注解, 乃奏之。曰:「法者, 蓋繩墨之斷例, 非窮理盡性之書。故文約而例直, 聽省而禁簡。例直則易見, 禁簡則難犯。易見則民知所避, 難犯則幾於刑措。古之刑書, 銘之鐘鼎, 鑄之金石, 以塞異端、絕異理也。然後人知恒禁, 吏尾迺巧也。今所注皆網羅法意, 格之以名分, 使用之者執名例以審趣舍, 伸繩墨之直, 去析薪之理也。」
《晉朝雜事》曰:泰始四年, 歲在戊子, 正月二十日, 晉律成。

《宋書》曰:劉秀之為尚書右仆射, 請改定制令, 疑部人煞長吏, 科議者謂值赦宜加徙。秀之以為:「律文雖不明部人煞官長之旨, 若值赦但止徒, 道使與悠悠煞人曾尾筳異。人敬官長, 比之父母, 行害之身, 雖遇赦, 謂宜付尚方, 窮其天命, 家口令補兵。」從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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