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百三十八 刑法部四

太平御覽
卷六百三十八.刑法部四

律令下
《齊書》曰:初, 江左用晉世張杜律二十卷, 孔稚珪刪注修改, 與竟陵王議務從輕, 曰:「仲尼有言, 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, 今之聽獄者求所以煞之。與煞不辜, 寧煞有罪。則斷獄之職, 古所難矣。寫律上國學, 置律助教, 依五經例策試, 上高弟, 便擢用之。」
《北齊書》曰:武成帝河清中, 有司奏上《齊律》, 其不可為定法者, 別制《權令》二卷, 與之并行。后平秦王高歸彥謀反, 須有約罪, 律無正條, 於是遂有別條《權令》, 與律并行。大理明法, 上下比附, 欲出則附依輕議, 欲入則附從重法。奸吏因之, 舞文出沒。至於后主, 權幸用事, 有不附之者, 陰中以法, 綱紀紊亂, 卒至於亡。
《三國典略》曰:齊封述, 渤海修人, 廷尉卿軌之子也。久為法官, 明解律令, 議斷平允, 時人稱之。
《隋書》曰:李德林, 開皇元年敕令與太尉任國公于翼、高颎等同修律令, 事訖, 別賜九環金帶一, 駿馬一匹, 賞損益之多也。
又曰:劉行本為侍御史, 雍州別駕元肇言於上曰:「有一州吏, 授人饋錢二百文, 依律令合杖一百。然臣下車之始, 與其為約, 此吏故違, 請加徒一年。」行本駁之曰:「律令之行, 并發明詔, 與民約束。今肇乃敢重其教命, 輕忽憲章, 欲申乞言之必行, 忌朝廷之大信, 虧法取罪, 非人臣之禮。」上嘉之。
《唐書》曰:高祖入關, 除隋苛政, 為約法十二條, 惟制煞人、劫盜、背軍、叛逆, 餘并蠲除之。及授禪, 又用開皇律令, 除其苛細五十三條格, 務存寬簡, 取便於時。仍遣斐寂、殷開山、郎楚之、沈叔安、崔善為之徒撰定律令。太宗即位, 命長孫無忌、房玄齡與當朝通議之士更加厘改。戴胄、魏徵又言:「舊律太重。」於是議絞刑之屬五十條死斷其右趾焉, 應死者多蒙全活, 得罪者咸稱賴之。
又曰:太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:「近來刑網稍密, 何也?」對曰:「誠在君上, 不由臣下。主好寬則寬, 好急則急。律文失入減三等, 失出減五等。今則反是, 失入則無辜, 失出則獲大罪。所以吏各自愛, 競執深文, 畏罪之所致耳。」太宗然其言。
又曰:神龍元年, 趙冬曦上書曰:「臣聞夫今之律者, 乃有千餘條。近有隋之奸臣, 將弄其法, 故著律曰:『犯罪而律無正條者, 應出罪則舉重以明輕, 應入罪即舉輕以明重。』立夫一言, 而廢其數百條。自是迄今, 竟無刊革, 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, 輕重必因乎愛憎。授罪者不知其然, 舉事者不知其犯。臣恐賈誼見之, 必為之慟坎簵。」
又曰:時所用舊律, 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。悝撰攻諸國法著經, 以為王者之政, 莫急於盜賊, 盜賊須刻捕, 故著《囚》、《捕》二篇。其輕狡、越城、博戲、借假不廉, 淫多逾制, 以為《雜律》一篇。又以具其加減, 是故所著六篇而己, 然皆罪名之制也。
《六韜》曰:文王問太公曰:「愿聞治國之所貴。」太公曰:「貴法令必行。法令必行, 則治道通;治道通, 則民大利;民大利, 則君德彰。」文王曰:「法令必行, 大利卻蜀, 奈何?」太公曰:「法令必行則民俗利, 民俗利則利天下。是法令必行, 大利人也。」又曰:愿聞為國之大失。太公曰:「為國之大失者, 為上作事不法, 君不覺悟, 是大失也。」文王曰:「愿聞不法。」公曰:「不法則令不行, 則主威傷;不法法則邪不正, 邪不正則禍亂起;不法法則刑妄行, 刑妄行則賞無功;不法法則國昏亂;國昏亂則臣為變, 君不悟則兵革起, 兵革起則失天下。」文王曰:「誡哉!」
《管子》曰:法者, 所以興功懼暴;律者, 所以定分止事。
又曰:凡國無法則眾不知為, 無度則事尾趍。有法不正, 有度不直則僻治, 治普打國亂。故曰:正法直度, 罪煞不赦, 誅戮必信, 民畏而懼。武威既明, 令不再行。
又曰:凡君國之重器, 莫重乎令。令重君尊, 君尊國安;令輕君卑, 君卑國危。故安國存乎尊君, 尊君存乎行令, 行令存乎嚴罰。嚴罰令行, 則百吏皆恐。罰不嚴, 令不行, 則百吏皆喜。故明君察於治人之本, 本莫要乎令。故曰:虧令者死, 益令者死, 增益令者煞無赦。不行令者死。
又曰:凡牧民者, 欲民之可御也。欲民之可御, 則法不可重也。法者, 將立朝廷;將立朝廷, 則爵服不可不貴也, 爵服不可不貴也。爵服加於不義, 則人賤其爵服, 民賤其爵服, 則人主不尊, 人主不尊, 則令不行矣。
又曰:法者, 法天地之位, 象四時之行, 所以治天下。四時之行, 有寒有暑, 聖人法之, 故有文有武。天地之位, 有前有後, 有左有右, 聖人法之, 以建經紀。春生於左, 秋煞於右, 夏長於前, 冬藏於後。生長之事, 文也;收藏之事, 武也。是故文事在左, 武事在右。聖人法之, 以行法令。
又曰:正月之朔, 百吏在朝, 君乃出令布憲於國。五鄉之師、五屬大夫, 皆授憲於上大夫。
安子曰:君之以尊者令。令不行, 是無君也。故明君慎令。
《文子》曰:文子問老子曰:「法安所生?」曰:「法生於義, 義生於眾適, 眾適合乎人心, 此治之要也。法非從天生, 非從地出, 發於人間, 反己自正。
《商君書》曰:凡人主, 德行非出人也, 勇力非過人也。然民雖有聖智, 弗敢謀;有勇力, 弗敢煞;雖眾, 弗勝。其制民尾篹萬之數, 雖行重賞而民弗敢爭, 行重罰而民弗敢怨者, 法也。
又曰:法令者, 民之則也, 為治之本也, 所以備民也。知者不得過, 過者不得不及。名分不定而欲天下之治也, 是猶欲無饑而去食, 欲無寒而去衣也, 欲至東而西行, 其不幾亦明矣。一兔走而百人逐之, 非兔一可以分百也, 由名之未定也。夫賣兔在市, 盜不敢取, 分之定也。今法令不明, 其名不定, 天下之人得議之也。
《慎子》曰: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, 君之功莫大使民不爭。今立法而行私, 是私與法爭, 其亂甚於無法。立君而尊賢, 是與君爭, 其亂甚於無君。故有道之國, 法立則私義不行, 君立則賢者不尊。民一於君, 事斷於法, 是國之大道也。
又曰:法雖不善, 猶愈於無。投鉤分財, 投策分馬, 非以鉤策為均也, 使得榮者不知所以德, 得惡者不知所以怨, 乃以塞怨望也。
又曰:堯為匹夫, 不能使鄰家至;為主則令行禁止。由此觀之, 賢未足以服不肖, 而勢位足以屈賢。
《申子》曰:君必有明法正義, 若懸權衡以稱輕重, 所以一群臣也。
又曰:堯之治也, 蓋明法察令而己。聖君任法而不任智, 任數而不任說。黃帝之治天下, 置法而不變, 使民安樂其法也。
又曰:昔七十九代之君, 法制不一, 號令不同。然而俱王天下, 何也?必國富而粟多也。
《韓子》曰:魯燒積澤, 天北風, 火南向, 恐燒國。哀公自將眾趨救火, 人盡逐獸, 而火不救。乃召仲尼。仲尼下令曰:「不救火而逐獸者, 比入禁之罪。」令下未遍, 火遂救矣。
又曰:治大國而數變法, 則民苦之。是以有道之君, 貴虛靜, 重變法也。
又曰:釋法術而為治, 堯不能正一國, 使中主守法術, 拙匠執規矩尺寸, 則萬不失一也。
又曰:董安于為趙上地之守, 行石阜山中, 見深澗峭如墻, 深百仞。因問其鄉左右曰:「人嘗有之此者乎?」對曰:「無有。」曰:「嬰兒癡聾狂亂人嘗有入此者乎?」對曰:「無有。」「馬羊牛嘗有入此乎?」對曰:「無有。」安于喟然嘆曰:「吾能治矣。使吾法之無赦, 猶入澗之必死也, 則民莫知犯, 何為不治也?」
又曰:荊莊王有弟門者立法, 群臣大夫、諸侯、公子入朝, 馬蹄踐霤者, 廷理斬其辀, 戮其御。於是太子入朝, 馬蹄踐霤, 廷理依法。太子怒, 入為王泣曰:「必為誅戮廷理。」王曰:「法者, 所以敬宗廟, 尊社稷, 故臣授命, 尊敬社稷者, 社稷之臣, 焉可誅也?」太子乃還咨避舍, 露宿三日, 北面再拜請罪。
又曰:夫人臣之侵其主也, 如地形焉, 即漸以往, 使人主失端, 東西易面而不自知。故先王立教, 司南以端朝夕, 明王使其群臣, 不游意於法之外, 不為惠於法之內。虎所以能服狗者, 爪牙也;使虎釋其爪牙, 使狗用之, 則虎反服於狗矣。人主者, 以形德制臣也, 今君釋其刑德而臣用之, 則君反制於臣矣。
又曰:奔車之上無仲尼, 覆舟之下無伯夷。故號令者, 國之舟車也。安則智廉生, 危則鄙爭起。
又曰:越王問於大夫種曰:「吾欲伐吳, 可乎?」對曰:「可。以吾賞厚而信, 罰嚴而必。君必欲知之, 何不試焚?」於是遂焚宮室, 民莫救火。乃下令曰:「民之救火而死者, 比死敵者之賞;勝火而死者, 比勝敵之賞;不救火者, 比降北之罪。」民之涂其體、被濡衣赴火者左三千人, 右三千人, 抬知必勝之勢也。
又曰:吳起為魏武侯西河之守, 秦有小亭臨境, 起欲攻之。乃倚一車轅於北門之外, 而令曰:「有能徙北南門之外, 賜之上田上宅。」民莫之徙也。及有徙之者, 遂賜之如令。俄又置一石赤黍東門之外, 而令之曰:「有能徙之於西門之外者, 賜之如初。」民則爭徙之。乃下令大夫曰:「攻亭有能先登者, 仕之國大夫, 賜之上田宅。」民爭上。於是攻亭, 一朝而拔之。
阮子曰:漁人張網於淵, 以制吞舟之魚;明主張法於天, 以制強良之人。立法以堤民, 百姓不能干;立防以堤水, 江河不能犯。
《傅子》曰:律是咎繇遺訓, 漢命蕭何廣之。
又曰:天為有形之主, 君為有國之主。天以春生, 猶君之有仁令也;天以秋煞, 猶君之有威令也。故仁令之發, 天下樂之;威令之發, 天下畏之。樂之故樂從其令, 畏之故不敢違其令。若寬令發而人不樂, 尾馛稱仁矣;威令發而下不畏, 尾馛言威矣。無仁可樂, 無威可畏, 而能保國致治者, 未之有也。
《會稽典錄》曰:董昆字文通, 餘姚人也。少游學, 師事潁川荀季卿, 授《春秋》, 治律令, 明達法理。又才能撥煩, 縣長潘松署功曹史。刺史盧孟行部, 垂念冤結, 松以孟明察於法令, 轉署昆為獄史。孟到, 昆斷正刑法, 甚得其平。孟問昆:「本學律令, 所師為誰?」昆對:「事荀季卿。」孟曰:「史與刺史同師。」孟又問昆從何職為獄吏, 松具以實對。孟嘆曰:「刺史學律, 猶不及昆。」召之, 署文學。
杜預《律序》曰:律以正罪名, 令以存事制。
張斐《律序》曰:張湯制《越官律》, 趙禹作《朝會正見律》。
《鹽鐵論》曰:夫善言天者合之於人, 善言古者考之於今。二尺四寸之律, 古今一也。
又曰:昔秦法繁於秋荼, 而網密於凝脂, 然而上下相趨, 奸偽萌生。
崔實《政論》曰:君以審令為明, 臣以奉令為忠。故背制而行賞謂之作福, 背令而行罪謂之作威。作威則人畏之, 作福則人歸之。夫威福者, 人主之神器也, 譬之操莫耶矣, 執其柄則人莫敢抗, 失其柄則還見害也。
《風俗通》曰:《皋陶謨》, 虞始造律, 蕭何成以《九章》, 此關諸百王不易之道也。夫吏者, 治也。當先自正, 然後正人。故承憲履繩, 動不失律令也。

《後漢書》曰:章帝時, 陳寵代郭躬為廷尉, 帝納寵言, 制除鉆, 琴嚴切。鉆諸慘酷之科。
又曰:明帝永平十二年詔曰:「車服制度, 恣極耳目;田荒不耕, 游食者眾。有司其中明科禁, 宜於今者宣下郡國。」
《魏志》曰:曹仁少時, 不修行檢。及長為將, 嚴邪正, 奉法令, 常置科於左右, 案以從事。
《宋書》曰:顧深之子寶先, 大明中為尚書水部郎。先, 深之為左丞荀萬秋所劾, 及寶先為郎, 萬秋猶在職, 自陳不拜。世祖詔曰:「憲司之職, 理有厘正, 而頃刻無輕重, 輒致私絕, 此風難長, 主者可嚴為其科。」
劉劭《律略》曰:刪舊科, 彩漢律為魏律, 懸之象魏。揚雄劇秦美新曰:金科玉條。科條謂所施法律。金玉, 珍之也。

《說文》曰:科, 程也;程, 品也。十髮為程, 十程為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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